【文匯網訊】據法制晚報報道,2014年1月,陝西省漢中市衛生局幹部張琪自殺身亡一事經官方披露後,引起廣泛關注,並牽出了漢中市紅十字會(以下簡稱漢中紅會)上千萬公款被挪用一案。
法晚記者從漢中中院、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陝西高院)獲悉,法院審理查明,漢中紅會的公款被多次挪用,實際金額累計高達1700萬元。上述被挪用的巨款,全部來自於漢中紅會在銀行設立的捐贈賬戶,為上級紅會撥付的災後重建項目資金和漢中紅會本級募捐的資金。
該案案發由原漢中紅會常務副會長黎明華被紀委調查後牽出。張琪在此案一審開庭審理前夕自殺身亡,而涉案被訴的除了黎明華外,還有此前已接替張琪擔任漢中紅會辦公室主任的張冰。
衛生局幹部自殺牽出千萬挪用公款案
2014年1月,陝西省漢中市官方披露,原漢中市衛生局幹部張琪於2013年12月30日在家中自殺身亡。此事引起廣泛關注,隨即牽出張琪在擔任漢中紅會辦公室主任期間挪用1000萬公款一案。
根據官方披露,2010年11月17日,張琪在漢中紅會任職期間,填寫了漢中紅會轉賬支票並加蓋印章,從紅會將1000萬元通過銀行轉入其弟開辦的公司為其驗資,致使該筆資金脫離監管8天,後該資金轉回市紅十字會賬戶。
2013年8月27日,漢中市紀委在調查後將案件移交漢中市人民檢察院。11月21日,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向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但就在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前,張琪在家中自殺身亡。2014年1月,漢中中院有關部門負責人曾向法晚記者證實,雖然張琪已經死亡,法院對其的審理將終結,但原漢中紅會常務副會長黎明華涉案被訴,將依法受審。
常務副會長、辦公室主任均被判刑
2015年7月初,法晚記者從漢中中院獲悉,2014年1月22日,該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黎明華、張琪、張冰挪用公款罪一案,原漢中紅會常務副會長黎明華為第一被告。張冰系漢中紅會辦公室主任,此前也是漢中市衛生局幹部,於2010年9月調任漢中紅會任辦公室副主任,實際接替調回市衛生局的張琪,後張冰亦被任命為漢中紅會辦公室主任。
法晚記者採訪瞭解到,根據檢方指控,原漢中市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黎明華三次挪用公款共計1500萬元、該會辦公室主任張冰兩次挪用公款共計500萬元,均用於他人註冊公司驗資使用。
2014年4月,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認定黎明華構成挪用公款罪,但具有自首情節,判處有期徒刑5年;張冰構成挪用公款罪,但具有自首情節和一般立功情節,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後張冰上訴,陝西高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挪用公款給兩家公司註冊驗資使用
2013年,漢中市紀委接到群眾舉報:「漢中紅會常務副會長黎明華,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借給某電力公司註冊。」
2013年8月14日,漢中市紀委通知時任漢中紅會辦公室主任張冰配合調查,在配合調查期間,張冰承認自己曾先後兩次挪用共計500萬元公款給兩家公司註冊驗資之用。同時交代了時任漢中紅會常務副會長黎明華挪用公款的問題。2013年8月16日,漢中市紀委通知黎明華接受調查。調查期間,黎明華在承認了挪用公款300萬元問題的同時,還交代了另外兩筆挪用公款1200萬元的問題。後紀委將該案線索移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
探訪1700萬公款來自社會捐贈賬戶
《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14)陝刑二終字第00061號》判決書顯示,黎明華三次挪用公款共計1500萬元、張冰兩次挪用公款共計500萬元歸他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其中,有300萬元是兩人共同挪用。
黎明華挪用的1500萬元中,就包括已經自殺的張琪所挪用的那1000萬元。根據上述二審裁定書披露,在挪用公款後,黎明華、張冰均收受了「答謝費」,案發後退繳。
2014年1月,法晚記者在漢中採訪時瞭解到,在案發前後,漢中紅會共有兩個資金往來的賬戶,其中一個是財政局撥款賬戶,另一個是該會在某銀行漢中分行開設的公開捐贈賬戶(資金專戶)。
漢中市財政局辦公室的工作人員曾向法晚記者明確表示,由於漢中紅會只有5個編製,漢中紅會被挪用的1700萬公款不可能來自財政撥款賬戶。
2015年7月初,法晚記者從獲得的陝西高院二審裁定書上看到,法院審理查明,上述被挪用的上千萬公款,的確來自漢中紅會在某銀行漢中分行設立的捐贈賬戶,為上級紅會撥付的災後重建項目資金和漢中紅會本級募捐的資金。
調查某銀行客戶經理「牽線搭橋」
上述陝西高院二審裁定書中披露,在漢中紅會公款被挪用一案中,某銀行漢中分行一名羅姓客戶經理充當了「中介」的角色。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春節後,某銀行漢中分行工作人員羅某的朋友王某某想註冊一個做紅酒生意的公司,但資金緊張,羅某願意幫忙籌措200萬元資金。2011年2月,羅某到黎明華的辦公室請黎明華幫忙,黎明華授意時任漢中紅會辦公室副主任張冰從漢中紅會專戶為王某某辦理轉款200萬元用於註冊公司驗資,後來這200萬元轉還到漢中紅會專戶。
此外,2012年春節前,羅某的朋友謝某想註冊成立漢中市某電力工程公司,需要註冊資金600萬元,請羅某幫忙籌措資金。2012年3月,羅某又找到到黎明華,請黎明華幫忙,黎明華在羅某保證資金安全的情況下,同意借給300萬元並授意張冰給羅某辦理300萬元的轉款手續用於註冊驗資。
2015年7月初,法晚記者來到某銀行漢中分行,大廳工作人員拒絕透露羅某去向。隨後,記者聯繫某銀行漢中分行,對方拒絕接受採訪。
剖析漢中紅會長期未按程序換屆
記者瞭解到,2008年汶川地震後,漢中紅會被升格為副縣級社團單位,歸屬市委管理,但該會一直沒有按程序進行換屆及理順歸屬關係,仍屬市衛生局「管理」。在此背景下,僅有5個編製的漢中紅會在案發前長期缺乏專職財務人員,且對專戶資金上缺乏嚴格有效的監管。
2014年1月,法晚記者在漢中採訪瞭解到,漢中紅會總共只有5個編製,其財務相對獨立,但長期沒有專職財務人員,直到2013年才招聘了專職人員。根據紅十字會法和紅十字會章程,對紅會專戶資金要求必須專款專用,只能用於專項項目建設、人道救助等公益項目,不能借給相關單位或個人使用。
而據法院審理查明,被黎明華等人挪用的上千萬公款,均用於給他人的公司註冊驗資之用,而這些公司與漢中紅會沒有業務關係,也不承攬紅會的項目。
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9月,漢中市衛生局黨組已經抽調張琪到局裡參加醫改工作,讓張冰到紅十字會辦公室任副主任,實際接替張琪的工作,並要求逐步交接。張琪供述稱,2010年國慶節前後,他已經將裝有發票、轉賬支票、印章、行政章的保險櫃鑰匙交給張冰保管和使用,但是沒有辦理書面的交接手續,也沒有核對賬目。
在對1000萬巨款轉賬期間,銀行工作人員曾打電話向黎明華求證,並得到了黎明華確認。判決書顯示,此後黎明華收受了張琪給付其的巨額「感謝費」。
記者到漢中市衛生局採訪紅會換屆等問題時,對方表示不便多說,只透露黎明華和張冰已被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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