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蘇榕蓉 福州報道)據福建省公安邊防總隊消息,新修訂的《福建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於8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規定,《台灣居民登陸證》有效期由原來的1年延至5年,便利台灣船舶在福建沿海停泊。
根據新條例,台灣船舶到達福建省台灣船舶停泊點後,船舶上台灣居民需上岸的,應向停泊點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申請辦理《台灣居民登陸證》;持有《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的,經登記後不再辦理《台灣居民登陸證》。
令人關注的是,為方便台灣居民登陸,新條例將舊條例中規定的逐航次申請辦證,調整為5年有效,並可多次登記,但每次登記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台灣船舶本航次停靠期限。
此外,新條例亦提示,台灣船舶進入停泊點後,應及時提交船舶證書、船員證書以及其他有效證件,說明來靠原因及泊港時間,接受公安邊防部門監護和管理。離港前,應向停泊點所在地公安邊防部門提出申請,並按規定辦結相關手續。
據介紹,福建省目前有台灣船舶停泊點35個,分佈在福州、泉州、漳州等沿海地區,新條例延長《台灣居民證》有效期,意在簡化辦證簽證手續,規範台灣船舶停泊點管理,進一步加強閩台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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