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葛沖 北京報道)最高人民法院6日發佈《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用年利率24%和36%這兩個關鍵數字,重新劃定了內地民間借貸的利率紅線。根據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此外,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該規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內地民間借貸發展迅速,其大量出現,有效緩解了中小企業融資難題,滿足了部分市場主體的資金需求,但同時也使民間借貸糾紛大幅上升。2015年上半年全國法院已經審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52.6萬件,同比增長26.1%。目前,民間借貸糾紛已經成為繼婚姻家庭之後第二位民事訴訟類型。
最高法6日在北京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該司法解釋對當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新問題予以回應和規置。
在民間借貸利率方面,該司法解釋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無權主張借款人支付借期內利息。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有權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則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借款人有權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釋也對P2P網絡借貸平台進行了規定。借貸雙方通過P2P網貸平台形成借貸關係,網絡貸款平台的提供者僅提供媒介服務,則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通過網頁、廣告、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其為借貸提供擔保,根據出借人的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P2P網貸平台的提供者承擔擔保責任。
此外,該司法解釋還規定,企業為了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相互拆借資金,司法應當予以保護。但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提醒,允許企業之間融資,絕非意味著可以對企業之間的借貸完全聽之任之、放任自流。應當說,解禁並非完全放開,正常的企業間借貸一般是為解決資金困難或生產急需偶然為之,但不能以此為常態、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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