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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福康、戴志領、戴志保、何曉艷。 【文匯網訊】據澎湃新聞報道,8月7日,從連雲港市海州區法院獲悉,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誹謗罪判處被告人何福康有期徒刑2年、戴志領有期徒刑1年、戴志保有期徒刑1年;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何某艷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何福康的辯護律師對澎湃新聞說,這4人都在法庭上表示要上訴。
法院認定3人犯誹謗罪,1人犯窩藏罪
近日,有媒體報道「連雲港市紀委幹部舉報副市長被訴誹謗」。報道稱,連雲港市紀委幹部何福康授意表弟等人發佈「檢舉」常務副市長曹永林、市紀委副書記王鐵軍涉嫌「腐敗」的網帖。
何福康和其兩個表弟戴志領、戴志保因涉嫌誹謗罪,其小妹何某艷因涉嫌窩藏罪,被連雲港海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8月4日,該案在連雲港海州區法院開庭,庭審持續了一天,因「涉及個人隱私」不公開審理。7日,法院繼續開庭,隨後宣判。
何福康的辯護律師此前對澎湃新聞稱,他在庭上做了無罪辯護。他認為,該案證據不足、程序不當。一,這樁誹謗案應該是自訴案件,而非公訴案件,沒有證據表明該事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二,曹永林、王鐵軍是省管幹部,網帖舉報內容是屬實還是誹謗,應由上級部門調查認定。
連雲港市海州區法院認定,被告人何福康捏造事實,指使被告人戴志領、戴志保於2014年6月12日、23日,先後至安徽蕪湖市、上海市,購買並使用手機、筆記本電腦等工具,在互聯網百度邳州吧首發了誹謗曹永林的信息,該信息被17家論壇或網站轉載,累計點擊量達5240次;
這兩人還在互聯網天涯社區首發了誹謗王鐵軍、王沛豐、黃某等人的信息,該信息被27家論壇或網站轉載,累計點擊量達5346次,均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同年6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何某艷為幫助戴志領、戴志保躲避公安機關抓捕,採取提供資金、租房、在賓館安排房間等方式,在湖北武漢市、湖南邵東縣等地為戴志領、戴志保提供隱藏住所。
法院認為,何福康捏造事實,指使戴志領、戴志保進行網絡散佈,誹謗多人,毀損他人名譽,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誹謗罪,系共同犯罪,何福康系主犯,戴志領、戴志保系從犯。
法院認為,何某艷明知戴志領、戴志保涉嫌犯罪,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成窩藏罪。
法院稱,庭審中,戴志領、戴志保自願認罪;何某艷供認了為戴志領、戴志保提供隱藏處所、財物的行為。
依照《刑法》、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何福康的辯護律師轉述稱,7日下午,何福康本人當庭表示不服,要上訴,其仍然認為自己的行為是舉報,而非誹謗犯罪行為。
法院沒有採納律師的多條辯護意見
庭審中,控辯雙方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和法庭辯論。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本案不屬於公訴案件,且無證據證明涉案網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適用公訴程序法律依據不足的辯解、辯護意見。
法院經庭審查明,本案系因被害人報案而案發,涉案網帖涉及多名被害人,因被害人不知系何人發帖,自力救濟不能,且網帖被大量轉載、廣泛傳播,給被害人及其家庭帶來了極大精神傷害,造成了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偵查機關依法立案偵查、公訴機關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受理均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稱,被告人何福康及其辯護人提出何福康的行為系舉報而非誹謗的辯解、辯護意見。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證明了被告人何福康等人發佈的網帖內容系虛假捏造,其利用虛擬網絡對他人人格進行侮辱,損毀他人聲譽,情節嚴重,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法庭予以確認。
此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認定涉案網帖的點擊量證據不足的辯解、辯護意見。公訴機關在庭審中出示的證據證明,本案網帖的點擊量是由偵查機關依法進行固定、截屏、統計得出,取證程序合法,證據客觀真實,法庭予以確認。
庭審中,被告人何福康提出在羈押期間有檢舉他人涉黑、涉槍、涉毒等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法院經庭審查明,該檢舉線索未經查實,不構成立功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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