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田雯 鎮江報道)8月4日下午,江蘇省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句容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陳善樂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宣判,陳善樂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0萬元。
2004年12月起,陳善樂擔任句容市寶華鎮鎮長;2005年,陳善樂任寶華鎮黨委書記、寶華山國家森林公園管委會主任,2011年6月任句容市副市長。陳善樂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企業經營等事宜中,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現金人民幣288.3萬元、購物卡215.5萬元以及外幣、手錶、鑽石、金條等款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34萬餘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
2014年9月,陳善樂因其自身經濟問題被舉報受到查處,在接受調查期間,主動交待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並且向司法機關檢舉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鎮江中院經審理後認為,陳善樂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陳善樂具有立功表現,如實供述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絕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均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陳善樂退出全部犯罪所得,認罪態度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陳善樂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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