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田雯 連雲港報道)8月7日,江蘇省連雲港市海州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何福康、戴志領、戴志保犯誹謗罪、被告人何曉艷犯窩藏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誹謗罪判處何福康有期徒刑二年、戴志領有期徒刑一年、戴志保有期徒刑一年;以窩藏罪判處被告人何曉艷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4人當庭表示要上訴。
今年7月9日,一篇題為《紀委幹部舉報副市長被訴「誹謗」》的報道引發關注。隨後,連雲港官方通報稱,舉報帖文內容嚴重失實,舉報人、連雲港市紀檢幹部何福康亦對捏造事實的行為供認不諱,其因此被檢方提起公訴。
法院認定,被告人何福康捏造事實,指使被告人戴志領、戴志保於2014年6月12日、23日,先後至安徽省蕪湖市、上海市購買並使用手機、筆記本電腦等工具,在互聯網百度邳州吧首發了誹謗連雲港市常務副市長曹永林的信息,該信息被17家論壇或網站轉載,累計點擊量達5240次;在互聯網天涯社區首發了誹謗王鐵軍、王沛豐、黃某等人的信息,該信息被27家論壇或網站轉載,累計點擊量達5346次,均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2014年6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何曉艷為幫助戴志領、戴志保躲避公安機關抓捕,採取提供資金、租房、在賓館安排房間等方式,在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邵東縣等地為戴志領、戴志保提供隱藏住所。
法院認為,被告人何福康捏造事實,指使被告人戴志領、戴志保進行網絡散佈,誹謗多人,毀損他人名譽,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其行為均構成誹謗罪,系共同犯罪,何福康系主犯,戴志領、戴志保系從犯;被告人何曉艷明知戴志領、戴志保涉嫌犯罪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其行為構成窩藏罪。
庭審中,被告人何福康及其辯護人提出,何福康的行為系舉報而非誹謗,公訴機關當庭出示的證據證明了何福康等人發佈的網帖內容系虛假捏造,其利用虛擬網絡對他人人格進行侮辱,損毀他人聲譽,情節嚴重,符合誹謗罪的構成要件,法庭予以確認。被告人何福康提出在羈押期間有檢舉他人涉黑、涉槍、涉毒等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經庭審查明,該檢舉線索未經查實,不構成立功表現。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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