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針對8月11日原上海友誼集團總經理、聯華超市原董事長王宗南案件一審判決中提到的有關情況,當日晚些時候復星集團發表聲明稱:
1. 復星堅決擁護黨和國家的正風反腐工作。
2. 復星集團從未在與友誼集團的合作中謀取過任何不當利益,也不存在王宗南給復星的利益輸送。
3. 王宗南買房的銷售行為發生在2003年。我們認為,銷售房價在當時市場極端低迷的環境下處於開發商市場折扣區間。
據澎湃新聞報道,8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王宗南挪用公款、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8年。
其中,法院認定,王宗南在友誼集團與上海復星高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合作成立上海友誼復星(控股)有限公司後,利用職務便利,為復星集團謀取利益。
2003年,王宗南向復星集團董事長郭某提出,其父母欲購買復星集團下屬房產公司開發的別墅,希望郭某能給予優惠,郭某表示同意。當年1月至9月間,王宗南的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總價208萬餘元的低價購得本市松江區淶亭南路兩套別墅。
經估價,上述兩套別墅的市場價與王宗南父母購房實際價格差額合計269萬餘元。此後,王宗南父母將上述兩套房產分別於2010年、2013年轉售他人,銷售得款共計148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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