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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使批日銷毀在華化武進度太慢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8-16]
       

日方未能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時限內完成銷毀,銷毀進度又一再滯後於中日雙方達成的、禁化武組織通過的銷毀計劃。

【文匯網訊】中國駐荷蘭大使兼常駐禁止化學武器組織代表陳旭8月15日表示,中方對日本在華遺留化學武器銷毀工作進度明顯滯後表示嚴重關切和不滿,敦促日方加大投入,加快進度,還中國人民一片淨土。

據新華國際報道,陳旭當天在荷蘭中部城市烏德勒支出席荷蘭僑界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暨華僑抗日戰爭圖片展時向在場人士介紹了日遺化武銷毀工作進展。

陳旭說:「中國政府一直要求日本政府根據《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有關備忘錄盡快銷毀日本在華遺棄的化學武器。遺憾的是,截至今年5月底,安全回收的日遺化武僅5萬餘枚,其中銷毀3.8萬多枚。」

陳旭說,時至今日,日遺化武依然威脅著中國人民的生命財產和生態安全。日方未能在《禁止化學武器公約》規定時限內完成銷毀,銷毀進度又一再滯後於中日雙方達成的、禁化武組織通過的銷毀計劃。中方對此表示嚴重關切和不滿,敦促日方嚴格遵照《禁止化學武器公約》和中日兩國政府有關備忘錄,盡快銷毀中國境內的日遺化武。

二戰期間,日本軍國主義者為侵略擴張需要,大量開發和研製化學武器,並用於侵華戰爭。日本投降前夕,侵華日軍為掩蓋罪行,將海量化學武器就近掩埋或遺棄。1949年新中國成立後,中國各地在生產和生活過程中陸續發現被侵華日軍遺棄的化學武器,迄今傷人事件不斷發生,有關地區的生態環境長時間遭受污染。

根據1997年生效的《禁止化學武器公約》,日本必須對銷毀其遺棄在中國境內的全部化武負全部責任。根據公約,日本必須在公約生效後10年內完成銷毀化武工作,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15年。然而,受銷毀費用、技術,化武數量以及投入因素等制約,日本銷毀在華遺留化武進度嚴重滯後,未能按照國際公約規定於2012年4月29日之前完成銷毀。

關於日本首相安倍晉三近日發表的戰後70周年談話,陳旭說,中國有個成語叫「以史為鑒」。日本軍國主義發動的侵略戰爭給中國和亞洲受害國人民帶來深重災難,日本理應對侵略歷史作出深刻反省,向受害國人民誠摯道歉,乾淨徹底地與軍國主義侵略歷史切割,而不應在這個重大問題上遮遮掩掩。唯有這樣,才能以實際行動取信於亞洲鄰國和國際社會。

      責任編輯: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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