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趙臣)安徽省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原副行長操良玉,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操良玉有期徒刑1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人民幣,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指出,2003年至2013年,操良玉在擔任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安徽省分行黨委組織部部長、人事教育處處長及黨委委員、副行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取向該行信貸部門負責人打招呼的方式,為多家企業在農發行貸款方面謀取利益,並多次非法收受賄賂共計價值1677958元;明知並認可其弟操良奇收受一家企業給予的干股分紅、股本轉讓款共計現金174萬元。偵查階段,操良玉親屬代其全部退贓。
法院認為,操良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他人請托,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懲處。操良玉歸案後能夠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種受賄罪行,積極退出全部贓款,庭審時全部供認犯罪,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