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 (記者田雯 南京報道)8月18日,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近日對江蘇省能源局原局長陳勇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陳勇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00萬元;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宣判後,陳勇當庭表示不上訴。
陳勇涉嫌受賄一案曾於今年5月在市中院公開開庭,庭審中陳勇本人表示認罪、悔罪,當庭懺悔。
南京市中院經審理查明,2002年至2014年期間,陳勇利用其所擔任的省發展計劃委員會基礎產業發展處助理調研員,省發改委能源處副處長、處長,江蘇省能源局副局長、局長的職務便利,在能源項目的核准批復、備案請示、電力設備採購招投標等事項上為有關公司和個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12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905萬餘元。案發後,被告人陳勇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並配合辦案機關退繳了涉案贓款贓物。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根據陳勇受賄的數額和情節,考慮到其系自首,退繳全部贓款,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