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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警方被疑用死囚頂包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8-26]
   

葫蘆島市公安局答覆孫玉潔稱,認定董恩柱被殺一案系蔡雲龍夥同李明珠所為。

【文匯網訊】再過不到一個月,將是遼寧省葫蘆島市人孫玉潔結婚30週年紀念日。只是,她的丈夫董恩柱離世十幾年。

據澎湃新聞報道,2003年10月,出租車司機董恩柱在自己的車上被殺身亡。警方兩年偵查無果。在孫玉潔持續的上訪壓力下,2005年7月,警方一周內宣佈該案告破,兇手有兩人:一人是當時羈押在看守所的死刑犯蔡雲龍,另一人是已經死亡的李明珠。

然而,警方兩次將該案移交葫蘆島市檢察院審查起訴,但第一次被檢方退回補充偵查,第二次檢方稱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警方撤銷此案。

葫蘆島市公安局在後來的孫玉潔上訪結案報告中堅稱,「蔡雲龍交代的整個過程與現場勘察、調查訪問的所有細節相吻合,不存在誘供、引誘情況,並認定董恩柱被殺一案系蔡雲龍夥同李明珠所為」。

但在《結案報告》中,警方也承認,因李明珠死亡,有些證據滅失,認定該案系蔡雲龍同李明珠所為沒有直接證據。

從一開始,孫玉潔就不認可警方給出的兇手,她認為這是警方在拿死刑犯「頂包」糊弄自己。

她向記者表示,案件將近兩年未破,在她上訪的壓力下,警方突然一周之內給出了兩個兇手,而在此之前警方從未提及過蔡雲龍和李明珠。在警方給她的上述結案報告中,認定兩人系兇手的證據也只有蔡雲龍的口供。

澎湃新聞聯繫曾負責偵辦該案的興城市公安局政委王志才(當時任興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隊長),他稱當年自己確實參與偵辦此案,但他拒絕就此案接受採訪,並讓記者與葫蘆島市公安局政治部聯繫。

8月24日上午,葫蘆島市公安局宣傳科回復澎湃新聞稱,因未得到上級批准,不能接受採訪。

死亡

2003年10月18日,遼寧省葫蘆島市的氣候已然轉涼。這天早上,出租車司機董恩柱像往常一樣出車,到20多公里外的興城市去拉活。

上世紀90年代和妻子孫玉潔同時下崗的董恩柱以開出租車為生,在18天前,他剛剛擁有了這輛自己的出租車,告別了替別人打工的日子。相對於葫蘆島市區,它下轄的興城市出租車手續更為便宜。在四處拼湊了4萬塊錢之後,這輛車牌號為遼PD1396的紅色夏利出租車的主人,成了董恩柱。

那天晚上8時45分左右,也就是董恩柱快要收車回家的時候,孫玉潔給丈夫打電話,但無人接聽。她以為丈夫在路上了,但過了十分鐘,她再次撥打,依然無人接聽。她感覺事情不對,馬上問了和丈夫常在一起拉活的出租車司機李鐵剛,李說董恩柱已經收車了。

孫玉潔馬上找了輛車往興城趕,到了董恩柱常拉活的興城溫泉「海天之星」歌廳附近打聽。正在焦急地尋找丈夫之時,她聽說,兩公里之外的地方,一輛出租車出事了。還沒到跟前,她就看見了自家的車,到處是血。

根據葫蘆島市公安局後來給孫玉潔的《遼寧省葫蘆島市公安局關於孫玉潔上訪案的結案報告(葫公[2007]20號)》(以下簡稱「《結案報告》」),2003年10月18日22時30分許,興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接110指揮中心電話報警稱:在興城市醫院橋北胡同停放一台紅色夏利出租車,車牌號為遼PD1396,在該車的駕駛位有一人倒臥在車裡,懷疑發生案件。刑偵大隊接警後,值班人員立即趕到現場,發現車內人身上有血,已死亡。經查,死者系遼PD1396號出租車司機董恩柱,經屍檢,董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切胸部致心肺破裂大出血死亡。

葫蘆島市公安局答覆孫玉潔稱,認定董恩柱被殺一案系蔡雲龍夥同李明珠所為。

兇手

孫玉潔說,自己曾張貼告示尋找目擊者但被警方阻止,因此懷疑警方包庇嫌犯,從2004年便開始以寄信件、上訪等方式向葫蘆島市公安局、遼寧省公安廳等單位投訴、舉報興城市公安局。

孫玉潔稱,2005年7月7日,時任興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隊長的王志才找到她,稱遼寧省公安廳過問此案,他們將對孫所提供的嫌疑人線索進行調查。6天之後的7月13日,時任興城市公安局局長的王傑親自通知孫玉潔:董恩柱被殺一案告破,兇手是已被判處死刑的在押嫌犯蔡雲龍和在2004年就已死亡的李明珠。

判決書顯示,1979年出生的蔡雲龍在2003年12月被刑拘。2004年11月,蔡雲龍因犯搶劫罪、故意傷害罪被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

《結案報告》稱,2005年7月,興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接到葫蘆島市看守所提供的坦檢材料,在押犯罪嫌疑人蔡雲龍交代,2003年10月他在興城殺害一名出租車司機,接此情況後刑警大隊立即對蔡進行訊問。

蔡雲龍交代,2003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6時至7時許,他夥同葫蘆島市南票區人李明珠在興城一歌廳唱歌,後出來打一出租車行至一胡同,搶劫殺害該出租車司機。

興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隊隨即根據蔡雲龍提供的住址對李明珠進行抓捕,但發現李明珠已在2004年11月23日被害身亡。

《結案報告》中列明瞭認定蔡雲龍與李明珠為殺害董恩柱兇手的八項依據:蔡雲龍交代的作案時間、打車地點、作案工具、搶劫殺人作案的對象的體貌特徵、李明珠的體貌特徵及身上特徵(紋身)以及指認的作案現場、李明珠拋刀地點等均與該案吻合。

《結案報告》寫道,2005年9月,興城市公安局將蔡雲龍起訴至興城市人民檢察院,興城市人民檢察院將該卷宗移送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2005年10月,葫蘆島市人民檢察院以證據不足轉退興城市公安局補充偵查。當年11月23日,興城市公安局在補充偵查後又將該案移送起訴。12月29日,葫蘆島市檢察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建議興城市公安局撤消該案。

然而,興城警方認為,因李明珠死亡有些證據滅失,雖然認定董恩柱被殺一案系蔡雲龍同李明珠所為沒有直接證據,但警方通過偵查認為蔡雲龍交代的整個作案過程與現場勘察、調查訪問的所有細節相吻合,偵查過程中不存在誘惑、引導情況。

2006年8月22日,警方作出了認定董恩柱被害一案系蔡雲龍夥同李明珠所為的結論。

「頂包」?

孫玉潔並不認可警方的定案結論,她質疑,車上財物沒有損失,警方認為是搶劫殺人過於牽強。

對此,《結案報告》中分析稱,因為案發時或案發後有車輛或人員經過案發現場,嫌疑人因慌亂而未將該案作完。

孫玉潔感到十分驚訝,此前她曾多次找過警方,警方在近兩年的時間裡從未提過這兩個人,警方也一直沒有嫌犯的任何線索。但在遼寧省公安廳過問之後,一周之內就破了此前近兩年都不曾有進展的命案。

「兩個嫌犯,一個人是死刑犯,一個死無對證,我絕不敢相信這就是結果。」孫玉潔說,她懷疑蔡雲龍是被警方拿來「頂包」的。

另據遼寧當地媒體《半島晨報》的公開報道,2004年11月,蔡雲龍和同案的尚衛華被葫蘆島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死刑。一審判決後,蔡雲龍不服,向遼寧省高級法院提起上訴。為延緩高級法院對他死刑的核准,蔡雲龍告訴看守所民警:「我還有兩起人命案需要交代。」

兩起案件分別為:2002年11月13日,興城市一名婦女被殺;2003年10月18日,興城市一名出租車司機被殺害。這兩起案件都久未偵破。

蔡雲龍交代的這兩起案件確實存在,為了查明蔡雲龍交代的兩起案件,遼寧省高級法院暫緩核准蔡雲龍死刑和簽發對蔡雲龍執行死刑的命令。

《半島晨報》的報道稱,蔡雲龍所交代的事實沒有得到司法機關認定,2006年1月18日他被葫蘆島市中級法院執行死刑。

孫玉潔持續上訪,2007年4月,她得到了葫蘆島市公安局出具的《公安機關複查信訪事項答覆意見書》。《意見書》稱,經過刑偵支隊近50天的補偵工作,認為嫌疑人蔡雲龍曾交待的整個過程與現場勘查、調查訪問的所有細節相吻合,不存在誘供、引導情況,並認定董恩柱被殺一案系蔡雲龍夥同李明珠所為。

前述《結案報告》中亦稱,2007年2月31日(原文如此),葫蘆島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對該案進行了複查,作出和興城市公安局相同的結論。

北京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周雷向澎湃新聞表示,一個案件是否最終結案要看三個基本要素:有確定的作案人;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的事實;經過法庭審判程序獲得的終審判決的確認。在本案中,並不存在第三個關鍵的要素,因此此案件並未最終結案,此案仍處於偵查狀態。

周雷指出,公安機關所作出的兇手結論,沒有生效的判決確定,且公安機關不具備最終定罪的職責和權限,這種結論是違反罪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則的,因而是不合法的。

葫蘆島市公安局《關於孫玉潔上訪案的結案報告》中,仍堅持蔡雲龍和李明珠系兇手。

上訪

在網絡上輸入「孫玉潔」、「公安」、「舉報」等關鍵詞,可以搜索到很多孫玉潔的實名舉報帖,舉報的內容多為公安系統官員在董恩柱被殺一案中涉嫌玩忽職守,包庇、縱容違法犯罪行為。

從2004年一直到現在,孫玉潔的生活幾乎是由一次次上訪和舉報組成的。最難的時候,她說,自己幾次想到過死。2010年7月,她在上訪的過程中,還曾被葫蘆島市警方拘留過。

「我知道,現在找到殺我丈夫的真正兇手已經幾乎不可能了。」孫玉潔說,她現在也想結束這場已經持續了12年的噩夢。

她說,葫蘆島市公安局開始和她談賠償,賠償數額從最初的90多萬元已經降到了35萬元,「但公安方面還不願意,他們想降到15萬以內。」孫玉潔說的「賠償」,「他們叫司法援助」。

每當孫玉潔去上訪鬧得動靜大一些,公安方面就許諾和她談賠償。她回來跟警方談的時候,警方又會拖著。「眼看著孩子快30歲了,該成家了,我不想再這麼下去了。」孫玉潔說。

她現在還會每個月去祭拜一次丈夫。今年,患病多年的弟弟剛剛去世了,孫玉潔把弟弟葬在了丈夫的墳旁邊,「去看的時候,可以一下子看倆。」

她偶爾還會想起丈夫,那個常陪著她散步、為她做飯的男人,他不抽煙不喝酒,脾氣很好,「那時候,我是大家羨慕的對象。」

      責任編輯:姚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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