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法制晚報報道,記者上午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後,檢察機關介入事故調查。根據查明的情況和有關法律法規,檢察機關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天津市交通運輸委員會主任武岱、天津港(集團)有限公司總裁鄭慶躍等10名官員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其中有6位為廳級官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中對玩忽職守罪有明確定義。瀆職侵權犯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都將予以立案。
根據《刑法》第九章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依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據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曾發佈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均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同時,檢察機關還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對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副巡視員王金文(副廳級)依法立案偵查並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然而,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濫用職權常與玩忽職守發生競合,不易區分。濫用職權與玩忽職守的差別在於,濫用職權是行為人意識到自己在行使權力,不該用而用,該用而不用,屬於故意超越職權的行為。要認定其性質,要看行為人的主觀態度,如出於間接故意,則屬濫用職權,否則則為玩忽職守。
根據《刑法》規定,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濫用職權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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