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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現日據香港 《歸鄉證明書》 「驅逐令」證侵佔罪行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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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訊】(記者 黃瑤瑛 泉州報道)「注意:一、凡持有本證者概由大日本軍各地部隊予以由港九至目的地沿途交通上之便利。二、持有本證者得向沿途之廣東省政府歸鄉辦事處請求指導。三、領受本證者由發證日起三日內仍不起行歸鄉即依軍律從嚴處治。」日前,福建泉州華僑歷史學會常務理事黃清海向記者展示一張特別的《歸鄉證明書》,它其實就是一張驅逐令,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日本侵佔港九(香港)期間的罪行。

這張《歸鄉證明書》是昭和十七年(1942年)一月廿二日「大日本軍民政部」發給陳希明的,書內記載:陳希明,22歲,失業,現住所:香港東邊街20號。籍貫:南安。返鄉地點:南安。

《歸鄉證明書》蓋有「軍政廳民政部歸鄉指導委員會印章」,黃清海指著印在備註欄的三條「注意」告訴記者,從「注意」的第三條可知,領受本證者必須在發證日起3日內離開起行歸鄉,否則,即依軍律從嚴處治。這不就明確說明《歸鄉證明書》等同一張驅逐令嗎?

據瞭解,該《歸鄉證明書》發於日據香港期間,彼時香港島被日軍佔領,在短短20多天裡,日軍燒殺搶掠、無惡不作,致香港20多萬人死傷。「自由港」變成令人恐怖的「死亡之港」。日本侵略者預定目標是將香港人口減少到100萬人,為此發出通告及所謂的《歸鄉證明書》,限令所有一無工作、二無居所的華人離開香港。軍政廳民政部為此專門設立遣返局,組織了「軍政廳民政部歸鄉指導委員會」。

黃清海說,被驅逐的僑胞,不可能在3天之內妥善處分自己的合法商業資產,其遺留在香港來不及帶走的資產只能被日軍掠奪,華僑及香港同胞的經濟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失。

      責任編輯: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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