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特赦是以法治精神對德政傳統的灌注,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據人民網31日刊文報道,29日,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根據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決定,對四類服刑罪犯實行特赦。
這是新中國自1975年 第七次特赦後,時隔40年的又一次特赦,也是現行八二憲法規定特赦制度33年來的第一次特赦。40年後重啟特赦,既令人格外關注,又屬情理之中。
特赦既是我國傳統,也是國際通例。《漢書·平帝紀》載:「夫赦令者,將與天下更始。誠欲令百姓改行潔己,全其性命也。」遇有重要慶典、重大事件,行大 赦、曲赦、德音之令,給行差走錯的百姓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是中國政治「寬宥之道」的固有傳統,也是平和世道人心、和諧社會關係的仁愛政治。國外在特殊時 刻,因特殊原因而赦免特定罪犯的,同樣比較常見。比如為慶祝韓國光復70週年,韓國政府就曾對6527名罪犯實行了特赦。
我國法律只規定了特赦這一種赦免形式,此次實施的特赦,是憲法所規定的一項重要制度,在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中也有體現。根據憲法第六十七條和第八十條,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決定特赦」的職權,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佈特赦命令。
因此,與我國傳統和世界一些國家赦免制度不同的是,它既非專制君主從心所欲的個人意志,亦非基於選票考量和利益交換的政治算計,而是根據法律規定,遵循 法律程序,經過充分討論,由立法機關討論通過,並由國家元首發佈的具有法律性質的決定。特赦的政治性、法律性很強,只有依法進行,才能取得最佳社會效果。 決定的作出、發佈、執行,必須嚴格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辦理。
此次特赦,是以法治精神對德政傳統的灌注。「惟寬可以容人,惟厚可以載 物。」對於參加過抗日戰爭、解放戰爭,以及符合條件的在新中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家衛國、捍衛領土主權完整戰爭的罪犯實行特赦,是對他們所做歷史性貢獻的認 可,使他們在勝利日分享國家的喜慶;而對年滿75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以及符合條件的部分犯罪時不滿18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的特赦,體現的是我國法制史上一直提倡的「矜老恤幼」人道主義赦免原則。
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 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一方面有利於弘揚依法治國的理 念,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同時又體現了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特赦制度嚴格堅持法治精神,同時也是對法治的細化與完善。法治並非平面 的、靜止的原則,也會有細緻的褶皺、豐富的細節。依法特赦,可以為剛性的法治賦予柔性和溫度。《孔子家語》載:「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這正體 現了中國傳統中的「德政」思想和「恕道」精神。
「大足以容眾,德足以懷遠」。在抗日戰爭勝利70週年之際,對部分服刑罪犯的特赦,通過法治精神與德政傳統的成功鍛接,將向世界展示中國法治發展的成果與制度自信;亦能促進社會和諧,以法治與德治的結合,彰顯中國政治中和宥恕的雍容氣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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