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鳳凰網8月25日發表署名評論,文章稱1949年後,中國一共實施過7次特赦,但是上一次特赦還是1975年的事兒。這七次都是針對戰犯實施的特赦。40年後的今年,中國終於重啟特赦制度。兩次特赦為何相隔這麼久?世界其他國家又是怎樣的時機和理由下實施赦免制度的呢?全文如下:
8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擬決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今天中國人常常把特赦和大赦搞混。法律上,特赦和大赦有著本質的不同,區別主要在於:大赦的對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一般是針對特定的人。
中國古代大赦是常有之事,目的是顯示君王仁政。今天中國法律體系中,只有特赦,而沒有關於大赦的規定。特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發佈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檢察院予以監督,司法行政機關和公安機關予以執行。特赦會由各省份高級人民法院來落實,看滿足特赦的人員有哪些,具體數量有多少,進行排查,予以公佈。
1949年後,中國一共實施過7次特赦,但是上一次特赦還是1975年的事兒。這七次都是針對戰犯實施的特赦。40年後的今年,中國終於重啟特赦制度。兩次特赦為何相隔這麼久?世界其他國家又是怎樣的時機和理由下實施赦免制度的呢?
中國古代赦免是經常使用的制度
大赦和特赦同屬於赦免制度。赦免,作為一項古老的制度,在古代是體現皇權「德政」的重要標誌。中國2000多年的歷史中,皇帝大赦約1200多次,若再加上曲赦、別赦、減等、贖罪、德音等各項,次數可能不下2000次。
赦免制度形成於秦漢時期。漢朝以常赦治國,在其400多年的歷史中,單就大赦一項,便頒布了140多次。到了南北朝時期,赦免制度經過不斷修正逐漸開始定制化,具體表現在赦書形成一定的格式;赦令的解釋權由中央統一行使等。
赦免制度的完成時期則在隋唐。隋朝時,赦免制度繼承並發展了北朝時期開創的法制化傳統,赦免規定臻於完備,如明確限制了赦免的適用範圍;詳細規定了赦令的具體適用問題;確定了赦免不能免除的法律責任等。到了唐朝,赦制分類更加明晰,赦令格式也更加鞏固。
赦免制度從此穩定下來,到了清朝前期的封建赦免制度呈現出更加系統完備的特徵:用赦的時機已成定例;設置嚴格的制赦程序等。晚清時期,統治者也開始了法制變革進程。其中,1908年8月27日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中的「君上大權」部分,第九條規定了爵賞及恩赦之權,「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專。」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提到赦免權歸屬問題的憲法性文件,同時也是這一時期唯一一部規定了赦免制度的憲法性文件。
1949年後,中國7次特赦都只針對戰犯
1954年,中國頒布了第一部憲法,規定了大赦和特赦。1975年修憲時,大赦和特赦被刪除。而在這21年的時間裡,中國一共有過7次特赦。
1959年,國慶十週年之際,中國釋放了一批改惡從善的戰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罪犯。直到1966年,先後特赦了六批戰犯。國民黨高級將領杜聿明、宋希濂、廖耀湘等人,以及偽滿皇帝溥儀均在特赦範圍之內。
文革期間強調對敵鬥爭,對戰犯的特赦受影響停止。直到1974年底,毛澤東對遺留的戰犯問題作出批示,他說:「都放了算了,強迫人家改造也不好。」在具體政策和待遇方面還特別交待:「放戰犯的時候要開歡送會,請他們吃頓飯,多吃點魚、肉,每人發100元零用錢,每人都有公民權。」這促成了1975年對仍在服刑的293名戰犯,無論改造程度全部特赦。
建國後僅針對日本戰犯和國民黨戰犯實施的特赦,體現了國家對於重大歷史問題的態度和人道主義精神,對國內政治和周邊關係都產生了深遠影響。而7次特赦都只針對戰犯實施,也說明了國家這項制度本身的慎重。
最近40年,特赦制度被「空置」了
文革結束後,1978年修憲時恢復了特赦制度。1982年憲法,也就是現行憲法對特赦制度作出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決定特赦,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發佈特赦。《憲法》之外,現行的《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都涉及了特赦制度。雖然現行法律對特赦作出了規定,但一直未實施過特赦。
其實在最近一些年,一直有法律界人士在呼籲啟動特赦制度。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在1999年國慶50週年、2008年北京奧運、國慶60周邊、刑法2011年大修等時間節點上,都提出了特赦建議。
2007年,時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批示:「我完全贊成對赦免制度的研究。赦免是國家的一項政策性重大措施,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體現。我國現行憲法第67條和80條對特赦做了規定,但是自從1975年最後一次特赦全部戰爭罪犯以來的三十多年,我國沒有再實行過特赦……當前,全黨全國人民正投身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偉大實踐,充分發揮特赦制度的作用,對於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增進人民內部的團結,必會產生良好的巨大的影響。」
2011年1月,被媒體稱為「最後一個流氓犯」的牛玉強的律師,向有關部門提出對其特赦的建議,理由之一就是「流氓罪」早已經取消了,而他卻保外就醫後仍被抓回來收押,刑期算到2020年。當時,該不該啟動特赦,引發了輿論熱議。
有人贊同,認為特赦「有利於弘揚依法治國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也有人反對。反對者的觀點集中在特赦時機不成熟,輕啟特赦會損害法律權威,造成人們對法律的懷疑,甚至給犯罪分子釋放「錯誤的信號」,引起社會動盪。雙方觀點基本代表了實施特赦制度的爭議所在。
其他國家是如何赦免罪犯的?
從世界範圍看,大赦和特赦是個常見的制度。
在美國,聯邦政府與各州均有獨立的赦免權。聯邦政府的赦免權是由總統來統一行使的。美國《憲法》第2條第2款明確規定:總統除了彈劾案件外,對美國聯邦犯罪有權執行延期和赦免。
英國現行赦免制度已廢棄了大赦,只保留了特赦。與美國不同,英國的赦免權集中在中央,分別可以由英王和議會行使。在英國,可以獲得特赦的罪行必須是由國家指控的犯罪,即公訴犯罪,其中大多屬於較為嚴重的犯罪。如果是個人控告個人的私人訴訟,那麼,政府無權取消或者減輕該判決。
法國的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在實踐中,總統的赦免權僅限於特赦,大赦權屬於議會。法國的特赦制度比較有特色的是有條件特赦,要求特赦者須向受害人支付損害賠償或者承擔一些其他的附加義務,例如接受戒毒治療、接受社會部門監護、不進零售酒店等。
韓國更是於1948年頒行了專門的《赦免法》,一般赦免必須要經過國會同意。特赦則是針對特定的服刑罪犯,需要由法務部長受理特赦申請,經過國務會議審議,並由總統最終決定執行。
各國實施特赦的時機和理由是什麼?
與中國特赦制度的長期靜默相比,其他國家的特赦或大赦則經常啟動。比如不久前,緬甸實施就實施大赦,赦免對像包括155名中國伐木工人。
在歷史上,大規模的赦免往往與戰爭有關。1660年,斯圖亞特王朝在英國復辟,查理二世宣佈赦免所有捲入革命的人員;美國獨立戰爭時期,英國也曾對投降的殖民地人員實行大赦;美國南北戰爭時期,曾頒布大赦宣言,赦免了南方聯盟除軍政要員之外的所有參戰人員。
而在近現代,特赦出現最多的時候就是紀念日和節慶日。這一習慣差不多成為世界各國的通例。
今年8月13日,為慶祝光復70週年,韓國政府也宣佈從8月14日零時起對6527人實行特赦,韓國總統樸槿惠當天表示,此次赦免對像以「生計型」犯罪為主;今年4月,俄羅斯為紀念衛國戰爭勝利70週年宣佈實施大赦。該決定由俄羅斯國家杜馬審議通過。自大赦法令生效之日起至6月5日,有67131名負有刑事責任的人已獲釋。其中,9022名犯人自勞教所獲釋,2150人自隔離偵訊室獲釋。犯有謀殺、暴力犯罪、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綁架、詐騙、受賄、對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與販毒有關的犯罪不在大赦範圍之內。
法國在節慶日的大赦已經成為了固定的傳統,在每五年新一屆總統上任後的第一個國慶節,總統都會宣佈大赦。以致不少違章停車的司機會一直滯納罰款,等待總統大赦來「銷賬」。
除了固定的日子,一些人特殊的身份,也會促使赦免的出台。1974年9月,美國總統福特上任後,宣佈對因水門事件辭職的尼克松特赦,赦免他已經犯下或者可能犯下的一切罪行;7年之後,裡根總統也特赦了水門事件的幕後線人「深喉」——馬克·費爾特。
隨著社會進步,一些歷史人物也會得到「平反」。2013年12月24日,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赦免了上世紀50年代因同性戀被定罪的英國著名數學家、密碼學家、計算機科學之父圖靈。
在美國,還有一個特殊的日子是特赦出現的高峰——總統任期的最後一天。克林頓在2001年1月20日離職前的幾小時內,就利用憲法賦予總統的權力,赦免了141人。
1974年,美國出版巨頭赫斯特的19歲孫女帕蒂被武裝組織綁架。兩個月後,已被綁架者洗腦的帕蒂手持槍支,搶劫銀行,震驚全美。律師以被迫為由辯護失敗,帕蒂被判有罪。入獄兩年後,卡特總統為她減刑7年,放她出獄。但直到2001年,克林頓離任前的最後一天,才完全特赦帕蒂。
克林頓的特赦名單包括美國司法部通緝了17年的10大通緝犯之一里奇,裡奇創造了美國歷史上最高的逃稅記錄,被控罪名達51項,可判監禁325年。
後來《紐約時報》發表了卸任後的克林頓撰寫的文章,克林頓詳細闡述了他赦免裡奇以及裡其重要商業夥伴平卡斯·格林的原因,他說眾位以色列高級官員和猶太社團領袖的介入是赦免的重要因素。他說,赦免裡奇和格林完全是出於法律和外交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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