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劉凝哲 北京報道)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表決通過了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決定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自2015年8月29日起施行。這意味著,為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中國重啟已塵封40年之久的特赦制度,實施新中國建國以來的第8次特赦。
此次特赦的四類罪犯包括:一是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三是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四是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壽偉29日表示,特赦決定規定了法律程序,對於符合上述四類特赦條件的罪犯,要經法院依法做出裁定以後予以釋放。有關部門並對這次特赦的罪犯如何回歸社會、融入社會,在社會如何得到有效安置和生活保障,都做出了周密考慮和具體安排。
李壽偉說,對一些80歲以上的,75歲生活不能自理的,並不是簡單地將他們釋放回去,還要採取安置措施,特別是其中一些沒有工作單位,甚至是沒有法定贍養人,也沒有固定收入的,有關部門都要採取一些措施予以安置。另外,還要依法採取救助措施,包括醫療救助、住房救助等。
對未成年罪犯的安置,李壽偉介紹,國家對其赦免,體現國家對其感化,但不是特赦後就不再管理了,還要對他們教育和管理,幫助他們通過特赦接受法制教育,進一步樹立遵守法律、遵守憲法的意識,更好地回歸社會,成長為社會所需要的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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