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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 【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24日下午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
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週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4類罪犯(具體見本文末尾)實行特赦,其中就有一類涉及到未成年人。
據時局眼微信賬號報道,消息一出又想起了當年全國鬧得沸沸揚揚的「李某某」案。那麼這次特赦,未成年人李某某會被放出來嗎?
李某某,著名歌唱家之子,2013年9月,因強姦罪被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有期徒刑10年。隨後李某某及其代理人提出上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犯案時李某某尚未成年,不過在去年5月已年滿18週歲。據瞭解,目前李某某已被轉監成人監獄,在河北唐山某勞改農場服刑。
對於未成年人特赦,草案規定是這麼說的: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很明顯,雖然李某某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但是他被判10年,從刑期上就不符合特赦條件。更重要的是,他所犯下的罪行,正好屬於「幾種嚴重犯罪」的範圍。
草案明確,對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同時,考慮到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對他們中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時局眼認為,將以上幾類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有一定的合理性。
李某某所犯的是強姦罪,社會影響非常惡劣,犯罪性質十分嚴重。無論是從刑期,還是從犯罪行為來看,他都跟特赦條件差了十萬八千里,只能好好地服刑,接受勞動改造了。
除了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特赦條件的限制,草案中還有另外一個特赦規定值得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正在服刑的罪犯,但犯貪污受賄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除外。
為啥貪污受賄犯罪的也除外?結合大環境來看就不難理解。在當前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的情況下,對貪污受賄犯罪不予特赦,是建設清明政治的需要,彰顯了黨和政府堅決反對腐敗的堅強決心。另外,貪污受賄罪同樣是性質惡劣、對群眾的生活影響很大的犯罪。就像習大大在一篇舊文中說的,「黨內一小部分人的腐敗問題確實已經到了難以容忍,不懲治不足以平民憤的地步」。
附:4類特赦
1、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服刑罪犯。
2、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
3、年滿七十五週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4、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犯故意殺人、強姦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罪犯,不予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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