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澎湃新聞報道,陝西高院院長閻慶文被陝西寶雞市司法局副局長曹長征舉報了。曹長征現任陝西寶雞市司法局副局長,曾因「扳倒」陝西省原政協副主席龐家鈺而名噪一時。
8月31日, 曹長征走進陝西省高院法官違法違規舉報中心舉報稱:陝西高院裁定再審的一起民事糾紛案,實際已過了申請再審的時效;再審期間暫緩執行該案原審生效判決期限已過,卻拖延3個月不予恢復執行;本案通過「院長發現程序」裁定再審,而院長閻慶文卻沒有在相關的裁判文書上署名。
曹長征舉報的案件,指的是西安當代科技器材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當代公司)與陝西廣電集團的陝西廣播電視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陝西廣電網絡公司)間的投資回收協議民事糾紛。
十多年前,還是寶雞市司法局助理調研員的曹長征,以公民的身份義務代理該案,該案在陝西兩級法院經歷多個回合的審理,陝西省高院2012年12月作出終審判決後,又於2014年11月作出再審裁定。
9月1日、2日,就上訴舉報內容,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多次通過電話、短信聯繫陝西高院新聞發言人,對方在1日、3日兩度回應時,均稱尚不瞭解此事。而對澎湃新聞提出的當面採訪請求,陝西高院新聞發言人並未回應。
12年訴訟拉鋸戰
1997年12月,當代公司與陝西寶雞眉縣文化局達成協議,由當代公司投資設備擴大電視台容量,眉縣全縣電視用戶繳納的收視費由眉縣文化局和當代公司分成,雙方受益頗豐。
後因政策變化,陝西廣電網絡公司對全省的廣電網絡資產進行重組。
曹長征對澎湃新聞稱:「2002年6月,當代公司投資購買的設備,被陝西廣電網絡公司無償接收佔有,既不給當代公司計入股份,也不分紅,更不返還財產。」
2003年7月,當代公司將眉縣文化局和陝西廣電網絡公司訴至法庭。
2003年10月,寶雞中院作出一審民事判決,並且生效。
不過,4年後的2007年,眉縣文化局向寶雞中院提出申訴,寶雞中院裁定再審該案,後於2009年作出再審判決,陝西高院於同年9月將該案發回重審。2012年7月,寶雞中院重審作出第三份民事判決,原被告三方均不服,再次提起上訴。
2012年12月14日,陝西高院對該案作出二審民事判決,駁回各方上訴維持原判:陝西廣電網絡公司給付當代公司設備款85萬餘元及利息,眉縣文化局賠償當代公司經濟損失62萬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據曹長征介紹,二審民事判決生效後,陝西廣電網絡公司至目前只給了當代公司30餘萬元,還有部分款項未給付。
院長監督案件被指程序多處違法
針對2012年底已生效的終審判決,陝西廣電網絡公司於2014年8月27日,向陝西高院提交「申訴書」,要求「依法向陝西高院申請,以院長發現程序提起再審」。
院長發現程序是指民訴法第198條之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014年9月17日,陝西高院對該案作出「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受理通知書」。該通知書顯示,陝西廣電網絡公司不服陝西高院作出的終審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已立案審查。」
對此,曹長征提出質疑:「陝西廣電網絡公司提交的明明是『申訴書』,但閻慶文院長和陝西高院卻按申請再審處理,混淆了兩者的概念。」因為根據民訴法第199條,申請再審,應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即最高法申請再審,陝西高院無權受理。
此外,按照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施行時未結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當事人對2013年1月1日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申請再審的,申請再審時間截止2013年6月30日。
曹長征據此認為,即使陝西廣電網絡公司「申請再審」,也已超出申請再審的法定期限。
2014年11月25日,陝西高院作出民事裁定,稱「本院認為,該判決(終審判決)確有錯誤,應予再審,裁定本案再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另外,最高法2001年發佈的《全國審判監督工作座談會關於當前審判監督工作若干問題的紀要》規定,在製作民事再審裁定書時,不再表述「原判決(調解、裁定)確有錯誤」或「原判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等文字;民事再審裁定書體現院長對本院案件進行監督的,署院長姓名。
據此,曹長征指出裁定再審該案的民事裁定書存在多處硬傷,如該裁定出現了「該判決確有錯誤」的表述,且該裁定書是體現院長對本院案件進行監督的,但卻沒有院長署名,而只是署了法官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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