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羅洪嘯)被視為國企改革綱領性文件的《關於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指導意見》全文公佈,國資委、發改委、財政部、工信部和人社部五大部委負責人14日共同在國務院新聞辦解讀國企改革頂層方案。在關乎所有國企員工切身利益的薪酬改革上,人社部副部長張義珍表示,中央部門和地方省級管理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已從2015年1月開始實施。此輪改革不會引發降薪潮,對於過高偏高收入要調整,同時規範工資結構和收入水平。新一輪國企改革,將對國企領導人員實行與選任方式相匹配、與企業功能性質相適應、與經營業績相掛鉤的差異化薪酬分配辦法。
在職工工資改革方面,張義珍表示,根據《指導意見》,人社部正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深化國有企業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具體方案。具體而言,改革國有企業工資總額決定機制,結合國有企業的功能定位和分類,逐步擴大競爭性國有企業工資決定自主權,對部分收入過高的企業,繼續實行工資總額和工資水平雙重調控政策。同時,指導國有企業深化內部分配製度改革,並加強和改進國家對企業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指導。
對於國企領導人薪酬制度的改革,張義珍指出,將實行差異化薪酬分配製度,具體而言,要堅持分類關係,對由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任命的企業負責人,重點是嚴格規範薪酬結構,薪酬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構成;對通過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其薪酬結構和水平,由董事會按照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確定。對市場化選聘的職業經理人,將實現契約化任期制管理,嚴格退出機制,對未完成約定目標任務、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據悉,中央部門和地方省級管理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已從2015年1月起實施,改革後,國企負責人基本年薪根據上年度中央企業或省屬企業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績效年薪(年終獎)根據年度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基本年薪的一定倍數內確定;任期激勵收入根據任期考核評價結果,在不超過負責人任期內年薪總水平的30%內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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