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大圖片
《浙江省旅遊條例》明確規範了旅遊中的各種問題和現象。 浙江傳真 【文匯網訊】(記者 高施倩 杭州報道)浙江省人大常委會近日審議通過的《浙江省旅遊條例》明確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不得以任何形式誘騙、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遊項目。該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旅行社與旅遊者在旅遊合同中約定安排購物場所和付費旅遊項目的,應當以顯著的方式明示;未事先約定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旅行社應旅遊者要求並經與旅遊者協商一致,在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情況下,可以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並應當簽訂補充協議。
此外,如果未經旅遊者同意安排購物場所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以及旅行社及其從業人員收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內,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