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重陽節來臨前夕,為進一步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昨天(10月19日)上午,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該院近日出台的《關於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的有關情況。據了解,法院專門制定關於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範性文件,這在全省法院系統尚屬首次。
18條意見保障老年人權益,全省尚屬首次
蘇州已經進入老齡化社會階段,蘇州全市法院近年來每年審理涉老糾紛案件達萬件以上,主要類型集中在贍養、繼承析產糾紛。2014年以來,蘇州全市法院共審結涉及贍養、繼承析產案件2011件。蘇州中院民四庭庭長包剛在發布會上介紹說,該院在總結全市法院多年來涉老審判工作中經驗的基礎上,聚焦當下老年人維權的熱點難點領域,制定了《意見(試行)》。
《意見(試行)》分五個部分,共18條,對全市法院如何在審判工作中切實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予以規範。並用法律武器來督促子女常回家看看。
不常回家看看,遺產你可能一分拿不到
現代快報記者注意到,《意見(試行)》在全市首次明確除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條件外,老年當事人因人身、財產權利遭受嚴重侵害致使生活困難申請免交訴訟費的,可准予免預交,待判決生效後由敗訴當事人直接向法院交納。
在贍養問題上,首次以規範性文件形式明確,對老年當事人起訴要求贍養義務人履行精神贍養義務的,全市法院應予受理。首次明確部分繼承人未盡精神贍養義務的,判決時可視情況少分或不分遺產。
首次明確保障老年人的居住權,明確全市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對對老年人負有道德贍養義務的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行使予適當限制,一般不得要求實際居住老年人遷讓。
首次明確允許民政部門等相關單位在贍養人、扶養人嚴重侵害或影響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申請法院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另外,《意見(試行)》還明確,在審理涉及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的糾紛中,應考慮老年人有按約定享受服務的權利,居家養老組織未按約提供服務或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給老年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賠償責任。
儘較多贍養義務,法院判他多分遺產
蘇州中院還現場發布了五起贍養和繼承析產糾紛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涉及遺產分割。
李某丁某夫妻倆婚後共生育三個子女,分別為長女李甲、長子李乙、次子李丙。李某於1985年去世,2002年3月,丁某搬至次子李丙家生活,至2007年9月去世,其生前於2002年5月得拆遷安置房屋一套及拆遷補償費用60餘萬元。後李甲、李乙與李丙就分割丁某遺產一事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李甲、李乙遂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丁某遺產。
法院認為,丁某生前未訂立遺囑,故訴爭房屋(價值約120萬元)及60餘萬元補償費用應作為丁某遺產按法定繼承處理。因丁某自2002年起搬與李丙共同生活,並由李丙照顧,李丙對其盡了較多贍養義務,有權要求多分遺產。法院最終判決拆遷安置房由李丙繼承,補償費用等60餘萬元由李甲、李乙繼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