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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賓首富」遭綁架 被脅迫殺人該當何罪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11-18]
   

宜賓伊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章英啟資料圖。網絡圖片

【文匯網訊】據京華時報報道,昨天,四川省宜賓市公安局對外證實了「宜賓首富」、宜賓伊力集團董事長章英啟遭綁架勒索一案。宜賓警方通報稱,11月11日凌晨4時許,章英啟本人向警方報案稱,其10日晚回家途中被人綁架並被脅迫參與將一名陌生女子殺害,綁匪勒索其交付巨額贖金。4名犯罪嫌疑人於11日中午被抓獲,目前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網曝

綁匪索要贖金1億元

近日,有網帖爆料稱,四川宜賓伊力集團老總章英啟在電梯裡遭到綁架。犯罪嫌疑人劉某因經商虧損巨額資金,半年前邀約岳某、陳某、馮某預謀對章英啟進行綁架、勒索贖金。

該網帖講述案發過程細節稱,今年11月10日21時許,犯罪嫌疑人劉某、岳某、陳某利用馮某事前準備好的腳鐐,在南岸某小區電梯內,以噴辣椒水、捆綁手腳、捂嘴蒙眼的方式,將章英啟綁架至翠屏區一出租房內,並用自製手槍威脅章英啟在2016年3月前交贖金1億元。

「章英啟迫於威脅同意後,4人威逼其對吉某某(女,23歲,涼山雷波馬湖人,翠屏區建設路一按摩店員工)以繩索勒頸的方式進行殺害。」

該網帖還稱,嫌疑人對章英啟的殺人過程進行攝像記錄作為威脅依據,之後將章釋放回家準備贖金。11日中午1時許,宜賓警方將4名嫌疑人陸續抓獲,死者吉某某的屍體已經被嫌疑人焚燒火化處理,繳獲自製手槍1支,子彈50餘顆。

□通報

4名嫌疑人已被刑拘

昨天下午3時許,宜賓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宜賓公安發佈通報稱,11月11日凌晨4時許,宜賓警方接章某某報案稱:11月10日晚9時許,其在回家途中被人綁架至翠屏區一居民屋內,並被脅迫參與將一名陌生女子殺害,勒索其交付巨額贖金。

接警後,警方立即展開偵查,於11日中午1時許,將劉某、岳某、陳某、馮某4名犯罪嫌疑人抓獲。目前,劉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警方證實,綁架案中的章某某確認就是宜賓伊力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章英啟。

對於網帖中陳述的其他細節,宜賓市公安局宣傳科工作人員表示不便透露。

□關注

被脅迫殺人該當何罪

綁架罪是一種社會危害性大,處罰也非常嚴厲的刑事犯罪,在《刑九》出台之前,凡綁架並殺害被綁架人的,一律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公士公益發起人、北京知名律師張新年認為,關於4名犯罪嫌疑人,據現有的案情信息及當地警方通報,已涉嫌觸犯綁架罪,依據《刑九》第二百三十九條的最新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並殺害被綁架人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故4名犯罪嫌疑人將面臨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嚴厲制裁。

關於章,張新年表示,章首先是受害人、報案人,對於其在被脅持的情況下做出的殺人行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要區分來看:

如果章當時因外在的強迫和控制,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完全喪失了意志的自由,進而喪失了選擇行動的自由,沒有選擇的餘地,則成立犯罪阻卻事由,依據《刑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於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於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張新年表示,因為法律不會強人所難,不能違背人們的期待可能性,章此時相當於被犯罪分子利用的犯罪工具,屬於間接正犯,其意志上的不自由,導致行為的無責性,應由犯罪分子承擔全部的刑事責任。

如果章當時尚有選擇的自由,則涉嫌構成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依據《刑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加之其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節,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可以對其不起訴。

宜賓資深律師裴先生告訴記者,2009年宜賓曾出現過類似案件,與本案如出一轍,後公安機關在刑事偵查時,逮捕了綁匪,但對被脅迫殺人者未予逮捕,在公訴期間,檢察院要求對被脅迫殺人者追究刑事責任。最後,人民法院在審判中對被脅迫殺人者判決了實體刑法。

該律師認為,在此案中,章雖為被脅迫殺人,但在生命面前人人平等,不能以生命換取生命,不能以刑事中的小件換取大件作為免刑要件,章仍需承擔故意殺人的刑事責任,但被脅迫殺人可在量刑時作為減刑參考。

>>鏈接

遭脅迫姦殺大學生男子被免予起訴

2008年10月,為敲詐錢財,河南平頂山市一個8人犯罪團伙先行綁架平頂山市新華區檢察院工作人員夏某,後又綁架與夏某素昧平生的大學生王科嘉。上述8名犯罪分子為達到勒索夏某1000萬元的目的,威脅夏與王發生性關係,又威脅其用繩索勒住該女頸部,整個過程被拍成照片作為勒索的手段。2008年11月8日,在平頂山市郟縣一50多米深的廢棄礦井內,發現了失蹤多日的王科嘉的屍體。

負責偵辦此案的平頂山市新華區公安分局刑偵大隊長李廷山稱,2008年10月14日,警方接到夏某報案,稱其被人劫持,在蒙眼情況下,他被迫強姦了一名女子,還被迫用繩索勒該名女子。8名犯罪嫌疑人隨後被抓獲。李廷山表示,經過偵查和雙方的口供,基本證實整個過程夏某都是被蒙著眼的,強暴時也是有人按著他進行的。勒王脖子時,夏某的脖子也被繩子套著,後面有兩個人勒他。嫌疑人稱,如果他不勒王,就要勒死他。「夏某也是受害人。」李廷山稱,8人因故意傷害等罪被起訴,而夏某沒有被起訴。

該案曾在律師界引起了有罪與無罪的爭論。

      責任編輯: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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