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袁巧 重慶報道)重慶市一中院近日對重慶首例污染環境罪案件進行終審判決,罐車車主屈某、司機彭某因圖便利,將罐車中的23余噸有毒工業廢水傾倒至大足化龍河中,致河水污染嚴重,分別被判刑1年6個月和1年3個月,並處罰金。
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8月2日,司機彭某按照罐車車主屈某的安排,駕駛載有23余噸鍍鋅工業廢水的罐車,從榮昌某公司運往重慶定點工業廢水處理廠處理。當車行至大足區時,因罐車發生故障,彭某將車開至當地一修理廠維修。期間,屈某因著急用車數次催促彭某自行處理車中廢水。7日凌晨,彭某將罐車開到大足區某橋,將23余噸廢水傾倒入橋下的化龍河中,並將情況報告給屈某。後經鑒定,彭某傾倒的廢水屬於有毒有害物質,至該處1公里長河段和岸邊土壤被嚴重污染。
今年5月,重慶渝北區法院審理後認為,屈某、彭某違反國家規定,傾倒屬於有毒有害物質的廢水23余噸,數量較大,致使傾倒處土壤、水體中有毒有害物質嚴重超標,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一審法院遂判處屈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5萬元,判處彭某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屈某上訴,日前重慶市一中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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