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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視網疑百度雲盤盜播《羋月傳》


http://news.wenweipo.com   [2015-12-28]

【文匯網訊】熱播的電視劇《羋月傳》的「洩密門」事件正在發酵。日前,《羋月傳》全部劇集資源遭到外洩,有關版權方聯合發表反盜聲明,譴責百度雲盤等平台的盜播行為,並表示公安機關對此已立案偵查。百度對於此類投訴顯然已司空見慣,表現地更為冷靜,回應稱將刪除違規內容和分享鏈接。

據證券日報報道,業內人士認為,根據避風港原則,目前尚不能判定百度侵權。但避風港原則並不意味著百度在該事件中完全沒有責任,百度仍需加強監管。

《羋月傳》劇集內容被洩半數

時下備受關注的《羋月傳》尚未播完,就因後續版權問題引發一場軒然大波。

日前,樂視聯合《羋月傳》著作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和首輪黃金時段播映權的權利人一方花兒影視、騰訊視頻、北京衛視、上海東方衛視等聯合發佈聲明稱,近期發現有百度雲盤等平台,擅自通過互聯網非法協助銷售、傳播電視劇《羋月傳》尚未播出劇集內容。版權方直指,上述行為造成了難以彌補的損害,極大破壞了行業良好秩序,嚴重涉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刑責。

一直以來,版權分銷是樂視網重要的收入來源之一。財報顯示,2014年,樂視網營收為68億元,其中版權分銷收入為7億元,占比10%。而樂視方面透露,目前《羋月傳》在樂視全平台播放量已突破51億,未播劇集內容被洩露將會給樂視網及旗下版權方帶來一定的損失。

樂視網相關人士表示,目前相關現版權方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相關部門也已立案偵查,樂視及版權方將對此事追究到底。

對此,百度方面也在次日做出回應,已通過系統自動化過濾和人工清理兩種方式處理相關連接,發現一條就立即刪除一條,「12月21日凌晨1點,我們發現有用戶利用百度雲在一些社交媒體上分享《羋月傳》,公司當即啟動了違規內容清理預案,成立專項小組,一方面刪除已發現的違規內容,另一方面投入大量人力在社交媒體上收集違規樣本」。

避風港原則廣泛適用

在此次版權糾紛中,百度是否構成侵權行為,成為各方爭論的焦點。

北京市律師協會憲法委員會委員、東友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高福東表示:「外洩者將全集資源上傳到百度雲上對外傳播,這些資源本身並不是來自百度。目前,尚不能直接認定百度是有自主意識地將資源推上平台。但百度雲是第三方存儲平台,如若對方知道並允許洩露資源行為發生,則存在一定責任。且若百度在知道這件事的情況下仍不刪除,則構成侵權行為。」

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像提供搜索或者鏈接服務,在接到權利人的通知書後,根據本條例規定斷開與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鏈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明知或者應知所鏈接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侵權的,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對此,樂視集團法務總監劉曉慶認為,百度雲盤等平台的行為是知法犯法,「《羋月傳》有極高的知名度,百度卻沒有遵守相關的版權法,導致盜版的情況時有發生,給行業帶來的傷害不可估量」。

目前,百度方面表示,通過違規內容清理等一系列措施,《羋月傳》違規分享的行為在24小時內基本得到了控制,48小時後已很難找到有效的分享鏈接。

高福東告訴《證券日報》記者:「構成版權侵權行為有兩種:故意行為和放任行為,對於百度是否有侵權行為,目前看來外界很難斷定,但百度這一系列動作,是在實行避風港原則。」

「避風港」原則是指在發生著作權侵權案件時,當ISP(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提供空間服務,並不製作網頁內容,如果ISP被告知侵權,則有刪除的義務,否則就被視為侵權。

「版權方的譴責是從道德角度出發對自我版權的維護,從法律角度來看,這屬於避風港原則中的一部分。」高福東認為。

百度屢遭侵權指控

這並不是樂視網與百度首次因為版權問題而產生糾紛,此前,百度應用平台曾因盜播樂視《畫皮》等近20部作品,被法院判決賠償樂視近40萬元。

事實上,除涉及樂視網以外,百度也曾多次陷入其他方面的盜版泥潭。2011年,賈平凹、韓寒等50位作家公開發佈《中國作家聲討百度書》,指責百度文庫侵權盜版,彼時百度先回應稱,文稿、檔案等資料均來自網友上傳,公司並不構成侵權,後又在輿論壓力下,承諾3天內徹底刪除相關作品;2013年,因百度文庫網站提供中青文傳媒旗下三本書籍電子版本的在線下載,中青文傳媒向百度索賠1818萬元。

業內律師指出,當時百度所謂的「資料分享」就是利用互聯網管理中的避風港規則,根據這一規則,百度在沒有被告知侵權的情況下,不刪除作品也不能被視為侵權。

中投顧問文化行業研究員沈哲彥表示:「目前百度行業違規成本相對較低,20部知名度較高的電影在百度應用平台的廣告收入可能很已經超過40萬元,當前雖然國家越來越重視版權保護,但是盜版事件仍頻頻發生,與違規成本較低有較大關係。」

而高福東認為,目前互聯網侵權行為屢屢發生,這也是版權風險的一部分,「一方面,洩露者法律意識普遍淡薄,他們在進行資源分享時並沒有意識到已經構成侵權。另一方面,百度並不能在此事件中完全規避責任,他們的監管力度仍需加強。」

      責任編輯: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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