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12月28日報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昨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反恐怖主義法共十章97條,對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範、情報 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規定。法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指揮機構
國家設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
該法明確,國家反對一切形式的恐怖主義,依法取締恐怖活動組織,對任何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組織,為恐怖活動提供幫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國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作出妥協,不向任何恐怖活動人員提供庇護或者給予難民地位。
該法對恐怖主義作出明確定義,即「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的主張和行為。」
該法規定,國家將反恐怖主義納入國家安全戰略,國家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和指揮全國反恐怖主義工作。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反恐 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建立國家反恐怖主義情報中心,實行跨部門、跨地區情報 信息工作機制,統籌反恐怖主義情報信息工作。
●安全防範
快遞公司未安全檢查最少罰10萬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落實網絡安全、信息內容監督制度和安全技術防範措施,防止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傳播;發現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內容的信息的,應當立 即停止傳輸,保存相關記錄,刪除相關信息,並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不得運輸、寄遞。
前款規定的物流運營單位,應當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電信、互聯網、金融、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
電信、互聯網、金融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對身份不明、拒絕身份查驗的客戶提供服務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 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住宿、長途客運、機動車租賃等業務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鐵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貨運和郵政、快遞等物流運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實行安全查驗制度,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或者未依照規定對運輸、寄遞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或者開封驗視的;
(二)對禁止運輸、寄遞,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或者客戶拒絕安全查驗的物品予以運輸、寄遞的;
(三)未實行運輸、寄遞客戶身份、物品信息登記制度的。
■應對處置
解放軍武警部隊
經批准可派員出境反恐
人民警察、人民武裝警察以及其他依法配備、攜帶武器的應對處置人員,對在現場持槍支、刀具等凶器或者使用其他危險方法,正在或者準備實施暴力行為的人員,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緊急情況下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經與有關國家達成協議,並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可以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派員出境執行反恐怖主義任務,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境外的機構、人員、重要設施遭受嚴重恐怖襲擊後,經與有關國家協商同意,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可以組織外交、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派出工作人員赴境外開展應對處置工作。
因履行反恐怖主義職責的緊急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產;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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