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報道,元旦假期後的第一個工作日,近20年來首度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正式公開發佈。對照老版條例,記者將新條例的新變化、新亮點等一一進行了梳理。
這部條例有多重要?
我們黨要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離不開堅強有力的組織制度保障。而在黨的各級各類組織中,地方黨委所處的地位十分重要。
回顧歷史,1921年黨的一大確立的地方執行委員會正是地方黨委的前身。1927年修訂的黨章,將執行委員會改為委員會,正式確立了地方黨委制度。
新中國成立後,隨著黨在全國範圍內執政,地方黨委制度普遍建立起來。雖然其在文革中一度遭到破壞,以「革命委員會」代替地方黨委的領導,但很快得到恢復。改革開放後,這項制度不斷得到完善。
2014年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公報顯示:全國共有黨的各級地方委員會3218個。其中,省(區、市)黨委31個,市(地、州)黨委397個,縣(市、區)黨委2790個。
3200多個地方黨委強不強、領導作用發揮好不好,事關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提高,事關黨和國家事業的發展。因此,完善地方黨委制度,也就成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方面。
黨中央的哪些新要求寫進了條例?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從嚴治黨、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在這些方面提出許多新要求。而這些新精神都在新條例中得到體現。
比如,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總結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要求,各級各部門黨委(黨組)「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的政績」。
而新條例就突出規定,地方黨委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書記必須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並明確專職副書記的職責主要是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這將有望使一些地方黨委存在的重經濟社會發展,輕管黨治黨的問題得到有效解決。
同時,條例又明確地方黨委主要實行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重在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保落實,這就確保地方黨委既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又不會在工作中大包大攬,甚至越俎代庖。
再比如,老版條例規定地方黨委要「堅持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活動」,新條例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依據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履職盡責」的表述,既體現出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的不同,也對地方黨委開展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
此外,新條例明確指出地方黨委要加強對本地區宣傳思想文化、群團、統一戰線等工作的領導,這些都是對中央一系列新要求新精神的具體體現。
修訂後的新條例由原來的7章40條調整為7章33條。其中,新增加「組織和成員」一章。
老版條例的第五章「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被壓縮成了1條,併入「職責」一章。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字數少許多,但這一條的信息含量巨大。從「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到反「四風」再到踐行「三嚴三實」,其對地方黨委提出的有關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的要求更高了。
「全會」「常委會」「書記專題會」有什麼區別?
根據條例,黨的地方委員會由同級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由委員、候補委員組成,每屆任期5年。
黨的地方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則是由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會)選舉產生,由黨的地方委員會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組成。
書記專題會議則是條例確立的一項新的醞釀機制。要瞭解這項新機制,有必要簡單回顧一下歷史。
在老版條例中,設有專門的「書記辦公會」一節,規定其議事範圍是:醞釀需要提交常委會議討論決定的問題;對常委會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進行協調;交流日常工作情況。
書記辦公會由書記、副書記參加。而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以來,地方各級黨委按照中央關於領導班子配備改革要求,實行常委分工負責制,大幅減少了副書記的職數。書記辦公會也在這個背景下退出了歷史舞台。
針對書記辦公會取消後,各地對擬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大事項醞釀環節做法不一的問題,新條例規定,「需要提交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重要事項,可以先召開書記專題會議進行醞釀」,會議「由書記主持,副書記和其他有關常委會委員等參加」。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不論以前的書記辦公會,還是如今的書記專題會,都不是決策機構。新條例明確指出,「書記專題會議不得代替常委會會議作出決策」。
一個地方黨委可以有多少常委?
常委會是黨的地方委員會的核心決策層,是地方黨委發揮領導核心作用的「關鍵少數」。
結合以往要求和目前地方黨委常委會委員配備實際,條例明確了常委會委員配備的原則,同時,對名額也作了具體規定,即省級為11至13人,市、縣兩級為9至11人。
實踐中,地方黨委全會的決策監督與常委會職責界限不夠明確,常委會容易代替全會作出決策。針對這個問題,條例對全會和常委會的決策事項範圍進行了細化,明確了9類重大事項必須通過召開全會進行討論和決定。
細讀這9類重大事項,其中,第七款對「決定遞補黨委委員」等事項的規定,則又涉及新條例中另外幾項創新。
首先,針對實踐中,由於候補委員名額較少,一些地方幹部交流比較頻繁,導致候補委員遞補完後仍有委員空缺,同時其他地區交流到本地區的領導幹部由於缺少補選機制進不了黨委委員隊伍的問題,條例根據黨章規定,完善了委員遞補、補選制度。
此外,實踐中有的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候補委員,卻缺乏退出機制;有的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停止黨籍、受到留黨察看以上的黨紀處分後,委員資格缺乏自動終止程序。為此,條例創設了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辭職和自動終止制度,這也成為條例創新的一大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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