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鄧滔)立法會議員黃毓民(63歲)涉嫌在前年行政長官答問大會期間,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玻璃杯,案件原定4月中開審。黃早前向法庭申請70張證人傳票,但遭裁判官拒絕所,黃繼而向法庭申請覆核聆訊,並於今天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
黃毓民今在庭上聲稱,法庭從沒有拒絕發出證人傳票的案例,而若法庭認為有關潛在證人,有相當可能性對申訴人有任何利益,法庭則應發岀證人傳票,故他認為裁判官早前的決定有違公平審訊。
裁判官聽取陳詞後,決定押後至明日,就有關覆核作出裁決。
案情指,黃毓民涉嫌於2014年7月,行政長官答問會期間,在立法會會議廳內,向行政長官梁振英投擲一隻玻璃杯,違反了普通法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