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檢察院對中央軍委原副主席郭伯雄涉嫌受賄犯罪案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三分鐘了解郭伯雄案7個核心事實。
據公眾號「政事兒」4月6日報道,軍事檢察機關負責人就郭伯雄涉嫌受賄犯罪案件相關問題也回答了記者提問。回應的問題包括對郭伯雄軍籍、軍銜以及家人等。
同時,中國軍網發表評論文章《整肅綱紀,固我長城》,文章稱郭伯雄集政治蛻變、思想墮落、經濟貪婪、擅權妄為、失職瀆職於一身。
在官方幾乎同一時段發佈的這三篇稿件中,至少涉及到了有關郭伯雄案的七個事實。
直接和通過家人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
軍事檢察院依法查明,郭伯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陞或調整提供幫助,直接和通過家人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郭伯雄對涉嫌受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獲取了大量證據
軍事檢察機關負責人在回答記者有關「請介紹查辦郭伯雄涉嫌受賄犯罪案件主要情況」的問題時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授權,2015年7月30日,軍事檢察院對郭伯雄以涉嫌受賄犯罪立案偵查。
偵查中,軍事檢察院以對法律和歷史高度負責的態度,嚴格依法開展偵查工作,依法查扣涉案款物,詢問相關證人,廣泛調查取證,獲取了大量證據;依法訊問犯罪嫌疑人郭伯雄,其對涉嫌受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現已查明,郭伯雄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職務晉陞或調整提供幫助,直接和通過家人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之有關規定,郭伯雄案具備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
對郭伯雄軍籍、軍銜的處理,軍事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將依法依紀辦理
在回答「對郭伯雄軍籍、軍銜作何處理?」時,軍事檢察機關負責人說,對犯罪軍人軍籍、軍銜的處理有兩種途徑:一種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和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由軍隊有關單位決定開除其軍籍、取消其軍銜。
另一種是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第二十八條和《中央軍委關於剝奪犯罪軍人軍銜》第二條之規定,由軍事法院判決依法剝奪其軍銜;而後根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由軍隊有關單位決定開除其軍籍。
對郭伯雄軍籍、軍銜的處理,軍事司法機關和有關部門將依法依紀辦理。
每一份訊問筆錄都經郭伯雄仔細閱讀並簽字確認
軍事檢察機關負責人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軍事檢察院依法對郭伯雄立案偵查並先後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和逮捕強制措施,依法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特別指明其被第一次訊問或者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有權在接受訊問時為自己辯解,有權申請其認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迴避,並向其送達法律文書,履行了相關手續。
偵查期間,嚴格依法對郭伯雄進行訊問,每一份訊問筆錄都經其仔細閱讀並簽字確認,切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
郭伯雄家人及其他涉案人員涉嫌犯罪的,絕不姑息
軍事檢察機關負責人向媒體透露,郭伯雄家人及其他涉案人員涉嫌犯罪的,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依法處理,絕不姑息。
郭伯雄干了許多挖「牆角」、毀長城的勾當
政事兒」注意到,在軍網的評論文章中,把郭伯雄和徐才厚「打包處理」,評論認為,郭徐把黨紀軍規當兒戲,許多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擅作主張,把個人「私貨」摻進組織決定,插手下級職權範圍內事務。
他們任人唯親、賣官鬻爵,把手中權力當作聚斂錢財、收買人心的工具,直接或通過家人收受賄賂,數額特別巨大。他們身居高位不思作為,未盡練兵備戰、建設改革之責,反而滋生助長形式主義等不良風氣。他們口頭上講忠誠,但靈魂深處早已與黨和人民貌合神離、背道而馳,完全喪失共產黨人的政治立場、政治靈魂、政治操守,干了許多挖「牆角」、毀長城的勾當。
郭徐二人所作所為,嚴重敗壞了黨和軍隊聲譽,嚴重玷污了黨員領導幹部形象,嚴重損害了黨和軍隊事業。軍隊是拿槍桿子的,必須始終是保家衛國的忠義之師,絕不允許有貪贓枉法、蛻變墮落的腐敗分子,絕不允許有違綱亂紀、結黨營私的團團伙伙。
查處郭徐,為黨和軍隊消除了重大隱患
軍網評論稱,黨中央、中央軍委對郭徐之流果斷出手、嚴懲不貸,為黨和軍隊清除了大奸巨貪,消除了重大隱患,切除了肌體毒瘤,掃除了發展障礙,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軍、堅決懲治腐敗的堅定意志,體現了強國強軍的歷史擔當、駕馭全局的政治智慧、披荊斬棘的非凡勇氣,凝聚黨心、振奮軍心、大快民心,實為國家民族之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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