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近日來,一篇有關「家暴」話題的文章瘋傳朋友圈,名為《如何謀殺你的妻子》。
據中新網微信號報道,文章中將2008年以來王某某連續家暴兩任妻子致一死一傷卻只判了6年多的故事拿了出來,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其中,令大家最感慨的,莫過於家暴犯罪的成本竟如此之低。
「殺人償命」在很多人的觀念中是天經地義的事,但是為什麼訴諸法律的時候卻變了味?
然而真正令人細思恐極的是,類似事件並不只有這一件……
女子被疑出軌遭家暴割鼻
2015年4月,浙江台州一女子李雲(化名)的丈夫因為懷疑她與外人有染而對其實施家暴,並最終演變成了李雲被割鼻子的慘劇。經醫院鑒定,李雲為重傷二級,警方可以以「故意傷害罪」立案偵查。
「嚴父」疑心女兒早戀將其毆打致死
2014年,南京的鄭某某懷疑自己13歲的女兒在學校早戀而毆打女兒。扇耳光、腳踹、用鋼管抽打……這些就連成人都難以承受的毆打方式居然被用在了一個女孩子身上。不幸的是,女孩雖然被送往醫院搶救,但沒能活下來。
11歲女孩夜不歸宿被其父毆打致死
近日,一則新聞又惹起爭議:今年清明節期間,漢中11歲女孩雯雯(化名)因去朋友家借宿,沒有回家,被父親用樹枝抽打近兩小時,最終導致死亡。
事實上,雯雯遭受這樣的暴力不是偶然。父親韓某某經常因為各種理由毆打女兒。韓某某最終以虐待罪和故意傷人罪被捕。
家暴致死為啥不是「故意殺人罪」?
此事一出,引發了許多媒體的關注,大家紛紛提出疑問:「反家暴法」為什麼保護不了一個孩子?難道親生父親「殺」了孩子就可以不用「償命」了嗎?
按說3月起實行的新家暴法對「家暴行為」已經是零容忍的態度,處罰力度也不小。但是,這位屢次毆打孩子最終致死的父親卻沒有以故意殺人罪批捕,而是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
這究竟是為什麼呢?
根據最新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也就是說,家暴事件情節嚴重的可以以《刑法》作為審判準繩。那麼「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並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在故意傷害致死的情況下,行為人主觀上存在混合罪過形式,即同時具有傷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過失,這是區別「故意傷害致死」同「故意殺人」的主要標誌。
所以,知道為什麼家暴事件較少被判「故意殺人罪」了嗎?其實就在於,施虐者的主觀意願。
無論夫妻還是親子之間,主觀上希望「虐殺」對方的還是少數,很多都屬於「故意傷害」過度而致死亡,並非有意殺害。
家暴事件難道沒有死刑?
這樣的情況下,相信很多人會有些憤怒,難道家暴致死就不是殺人了?家暴致死就可以不被重判了?
當然不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門聯合發佈《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明確:實施家庭暴力主觀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殘忍、程度較強、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006年,陽泉市毆打繼女9小時致其死亡的「狠毒繼母」被判死刑;
2012年,重慶男子許某某因毆打親生父親並致其死亡被判死刑;
2015年,嘉興市將妻子殺害、分屍,並拋屍荒野的男子邵某某被判死刑
……
所以,家暴並非沒有死刑,只是要視具體情節斟酌宣判,而不僅僅是意氣用事這麼簡單。
對家暴堅決說「NO」!!
大家是否知道,3月起實行的《反家暴法》中還有這樣的規定:
知曉存在家暴情況,且有義務報警的機構(包括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規定報警,並最終導致嚴重後果的,要依法進行處分;
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存在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則需追究其刑事責任。
所以,不光是施暴者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連知情不報者也是要承擔責任的。
那麼,當我們遭受家暴,或者身邊人遭受家暴的時候,請按照下面的話做:
1、如果你是被虐者,一定在第一時間報警,力求自保,絕不委曲求全、一再姑息;
2、如果你是知情者,也一定要盡快報警,並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出面阻止,請不要冷眼旁觀;
3、接到報警後,警方也要重視起來,盡快清查,防止傷害加深。
所以,小新請大家放心,在「家暴」這件事上,從沒有法外開恩,只有錙銖必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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