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認為中國體育用品企業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喬丹公司)註冊的相關商標損害其姓名權,2012年以來堅持維權。
據濟南日報4月27日報道,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最高法再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這起令人矚目的體壇名人的維權案件。官司的三方再次對簿公堂。此前的2015年12月,最高法裁定提審其中10件案件。主管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業務的最高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擔任審判長。該案未當庭宣判。
值得注意的是,這起訴訟中的被告,其實並非喬丹體育,而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只是作為法律中的「第三人」出現。
在各方當事人做完最後陳述後,審判長陶凱元宣佈庭審結束,並表示因庭審時間有限,各方可在庭審結束後的七個工作日內,向法庭提交書面代理意見。
邁克爾·喬丹:喬丹在中國享有極高的知名度,中國公眾看到中文喬丹及其對應的拼音容易聯想到喬丹,並且基於這種聯想,誤以為相關商品得到了邁克爾·喬丹本人的許可,或有其他特定聯繫,在這種情況下,兩者不存在共存的可能,根據商標法規定,本案爭議商標應當予以撤銷。
商標評審委員:認為第三人喬丹公司從2000年就申請註冊了喬丹商標,但2012年邁克爾·喬丹才提出異議。無論再審申請人是知曉商標註冊,還是不知曉,但十多年間,第三人已長期使用商標,並產生一定的知名度。此外,第三人的大量商標獲准註冊已超過五年,根據商標法相關規定,邁克爾·喬丹已不能對這些商標註冊以姓名權主張提出爭議。
喬丹公司:依法申請註冊,並未損害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註冊並無明顯惡意,而且從上世紀90年代末開始大量使用「喬丹」經營業務並取得巨大成就,建立穩定商業群體。喬丹公司認為,在近30年時間裡,當其開發出卓有成效的成熟中國市場之機,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出來擁抱這樣的品牌,阻礙其合法商標申請註冊,正是喬丹公司的成功激發邁克爾·喬丹注意到喬丹的市場價值。
爭議焦點 1
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的客體和法律依據是什麼,其中包括邁克爾·喬丹主張的姓名權所保護的具體內容是什麼;邁克爾·喬丹在我國具有何種程度和範圍的知名度;邁克爾·喬丹及其授權的耐克公司是否主動使用「喬丹」以及拼音,其是否主動使用的事實對於邁克爾·喬丹在本案中主張的姓名權有何影響;邁克爾·喬丹主張保護姓名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等4個具體問題。
爭議焦點 2
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損害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其中包括爭議商標的具體情形是否會使相關公眾誤認為與邁克爾·喬丹具有關聯;喬丹公司的經營狀況,喬丹公司對其企業名稱、有關商標的宣傳、使用、以及獲獎、被保護等情況,對本案具有何種影響;喬丹公司對於爭議商標的註冊是否存在明顯的主觀惡意;邁克爾·喬丹是否具有怠於保護其主張的姓名權的情形,該情形對本案有何影響等4個具體問題。
喬丹體育欲上市被蓋大帽
早在2011年11月25日,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就審核通過了喬丹體育IPO(首次公開募股)的申請,按計劃該公司將於去年3月底前正式掛牌上市,並有望成為第一家登陸A股市場的體育用品企業。
然而,就在當時的「節骨眼」上,「飛人」喬丹給這個預計發行股數1.13億股,融資10.64億元的「中國名牌產品」蓋了一個結結實實的大帽,喬丹體育至今無法上市。
案情回顧
邁克爾·喬丹一審二審均敗訴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的一家體育用品企業。從2000年起,該公司先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註冊了「喬丹」、「QIAODAN」、「僑丹」、「橋丹」、「喬丹王」以及與邁克爾·喬丹兩個兒子的名字「傑弗裡·喬丹」、「馬庫斯·喬丹」中英文寫法一致的多個商標。
2012年,美國NBA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認為這些商標的註冊損害了其姓名權,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喬丹公司的78個相關註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商標文字「喬丹」、「QIAODAN」與申請人姓名「Michael Jordan」及其中文譯名「邁克爾·喬丹」存在一定區別。而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這一姓氏與申請人姓名之間存在當然的對應關係。商標評審委員會還認為,爭議商標的註冊未構成《商標法》所指的誤導公眾,擾亂商標註冊秩序等損害公共利益、破壞公眾秩序的情形。
2014年4月,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邁克爾·喬丹的申請撤銷理由不成立,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邁克爾·喬丹不服這一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並將喬丹公司列為第三人。北京市一中院經審理後,維持了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
邁克爾·喬丹不服,上訴至北京高院。2015年5月,北京高院終審裁定維持原判。
上述判決作出後,邁克爾·喬丹向最高法申請再審。
2015年12月,最高法民三庭以邁克爾·喬丹的再審申請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為由,裁定提審10件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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