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人民網4月26日報道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開開庭審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擔任審判長。
據悉,邁克爾·喬丹是美國著名NBA籃球明星,而喬丹公司是國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喬丹公司擁有「喬丹」、「QIAODAN」等註冊商標。2012年,邁克爾·喬丹以「喬丹」等商標的註冊損害其姓名權,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爭議商標的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邁克爾·喬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邁克爾·喬丹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邁克爾·喬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天上午9點,該案審判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宣佈開庭。該案的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並未現身,而是由兩名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應訴。該案的再審被申請人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案件的第三人出庭。
邁克爾·喬丹:喬丹公司惡意註冊「喬丹」商標
喬丹代理人表示,喬丹公司的「喬丹」、「QIAODAN」等商標註冊侵害了喬丹先生的姓名權,應當予以撤銷。喬丹先生在中國享有極高的知名度,而中國公眾看到中文喬丹和對應的拼音就會聯想到喬丹。喬丹公司有意圍繞喬丹先生搭建整個商業模式,「這家企業原來的名稱與喬丹沒有一點關係,2000年變更為喬丹公司,開始以喬丹為字號經營活動,註冊了60多件姓名商標,40多件形象商標,32件含有喬丹先生兩個兒子姓名的商標,還有23號、公牛隊、棒球運動等商標搭便車的意圖顯而易見。」
法庭上,喬丹代理人特別展示了喬丹公司註冊的形象商標,同時展示了喬丹在1997年12月一場NBA比賽中的上籃瞬間的照片。「這張照片與第三人註冊的形象商標相對比,可以清楚的看到二者在整體形象、姿態、動作細節等方面高度一致。」
律師認為,喬丹這個詞並非是中文固有搭配,在中文當中並沒有固有含義,而關於為什麼註冊喬丹商標,喬丹公司始終無法解釋。「第三人不可能提供出令人信服的解釋,他所申請的商標指向的就是申請人。第三人在明知喬丹先生的知名度情況下,將喬丹先生的各種標識註冊為商標,為了引導相關公眾與喬丹先生有關係,主觀惡意不言自明。」
喬丹公司:叫喬丹的中國人有4000多人 美國也有喬丹企業
喬丹公司認為,「喬丹」兩字與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不能建立一一對應的關係,「喬丹」不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權客體。喬丹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我們提交了相關證據說明中國有4200多位喬丹。喬丹也被廣泛應用於企業字號中,通過中國組織代碼機構查詢,中國企業字號裡帶喬丹的企業有上百家,喬丹被廣泛應用在企業字號中,最早的企業在申請人成名之前就有。」
喬丹公司表示,其還提交了證據在美國和歐盟也有大量喬丹的商標獲註冊。代理人表示,「通過歐盟和美國網站上檢索到了近百件喬丹商標的案件,即使在美國和歐盟,申請人(邁克爾·喬丹)也並未要求保護其姓名,其在我國要求保護沒有法律依據。」
喬丹公司的代理人同時表示,邁克爾·喬丹並不認識且不會寫中文「喬丹」二字,他們認為要有本人明確的或者親自使用才足以證明「喬丹」二字真的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
商標評審委員會:「喬丹」與邁克爾·喬丹難以認定存在對應關係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本案爭議商標喬丹或者喬丹的中文拼音與申請人姓名邁克爾喬丹或者中譯名存在一定區別,並且喬丹為英美普通姓氏,難以認定存在當然的對應關係。儘管邁克爾·喬丹一方提交的證據中也有一部分是籃球報道中以喬丹指代申請人,但是報道中仍然是通過與籃球、飛人、體育明星等其他關鍵詞或者通過上下文結合才能確定性的指向申請人。
同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表示,喬丹公司的某些行為是有不當。但是,由於超過五年追訴時效(根據商標法,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喬丹公司早期取得的商標已無法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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