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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佈毒品犯罪案件司法解釋


http://news.wenweipo.com   [2016-04-07]

【文匯網訊】據新華社北京4月7日報道,最高人民法院7日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將於4月11日起施行。

當前我國禁毒鬥爭形勢嚴峻複雜,毒品犯罪高發、多發,禁毒工作任務十分艱巨。這份司法解釋對部分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進行了調整,加大了對製毒物品犯罪的懲處力度,並全面規定各類毒品犯罪定罪量刑標準,亮點頗多。

氯胺酮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下調一半

這份司法解釋規定了28種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其中,新增了甲卡西酮、曲馬多、安鈉咖等12種新類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並下調了在我國危害較為嚴重的毒品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氯胺酮五百克以上應當認定為「數量大」,一百克以上不滿五百克應當認定為「數量較大」。

「司法解釋將氯胺酮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下調為原來的二分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審判長方文軍表示,氯胺酮在我國濫用較為嚴重,近年來濫用人數不斷增長,目前已上升至第三位,僅次於甲基苯丙胺和海洛因。同時,濫用氯胺酮造成的現實危害不斷加大,因其兼具麻醉和致幻效果,實踐中大量的自傷自殘、暴力犯罪及「毒駕」案件多由吸食氯胺酮引發。我國製造、販賣氯胺酮犯罪近年來呈迅速增長之勢,因而有必要加大對涉氯胺酮犯罪的懲治力度。

此外,針對近年來製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用於製造毒品情況較為突出的情況,司法解釋整體下調了全部33種製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以體現對製毒物品犯罪的嚴厲打擊,強化對毒品犯罪的源頭懲治。

對國家工作人員毒品犯罪從嚴處罰

「國家工作人員本應自覺抵製毒品、積極與毒品犯罪作鬥爭,如果這部分人反過來去實施毒品犯罪,無疑具有更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和更大的社會危害。」方文軍說。

這份司法解釋在多個條款中均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的情形,作出了從嚴處罰的規定。

例如國家工作人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非法持有毒品的,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將被認定為刑法相關規定中的「情節嚴重」。

據方文軍解釋,對國家工作人員實施毒品犯罪可以低於通常的數量標準定罪量刑。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製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數量標準按照通常標準的50%掌握;國家工作人員實施製毒物品犯罪達到「情節較重」或者「情節嚴重」數量標準,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適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將直接入罪

根據司法解釋,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即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容留人數、次數、後果方面不需要達到其他要求。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容留近親屬吸食、注射毒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此外,向吸食、注射毒品的未成年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直接構成以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對非法提供麻精藥品的數量不另作要求。

「我們國家青少年群體涉毒形勢比較嚴峻,以青少年為主體的合成毒品的濫用問題日益突出。」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副庭長馬巖表示,司法解釋將利用、教唆未成年人實施毒品犯罪和向在校學生販賣毒品的行為規定為從嚴、加重處罰情節。要緊緊抓住青少年這一重點群體,全面推進青少年毒品預防教育「6.27」工程,努力實現「學生不吸毒、校園無毒品」的目標。

明確部分網絡涉毒犯罪定性問題

這份司法解釋提出,利用信息網絡,設立用於實施傳授製造毒品、非法生產製毒物品的方法,販賣毒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或者組織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佈實施前述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

「隨著信息網絡的普及應用,網絡涉毒犯罪呈快速蔓延之勢,主要表現為利用網絡傳播製毒技術、買賣製毒物品、販賣毒品和組織吸毒等形式。」方文軍說。

「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罪名競合情況下的處理原則。」他說,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實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之二規定的行為,與傳授犯罪方法罪、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等罪名發生競合時,應當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以體現對此類犯罪的從嚴懲處。

      責任編輯:王自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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