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香港眾志」秘書長、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以個人名義挑戰《立法會條例》列明年滿21歲才可參選立法會的規定,指有關規定違反香港基本法和《人權法》,高院31日就黃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進行許可聆訊。法官區慶祥聽畢理據後,決定押後裁決,預計數周內便可頒下判詞。
代表黃之鋒的資深大律師黃文傑庭上陳詞稱,參選是市民的基本權利,該條例規定市民若年滿18歲可投票,但須21歲才可參選,質疑其中3年的差距是否代表市民具備額外資格,又稱有關條例並無規定參選者的最低教育程度。
他續稱,特區政府完全未能提供證據,去支持年齡與成熟程度的關係,只是「單純的假設」。法庭有責任審視有關限制是否基於合理原因。特別是現今社會進步,中學生現時接受的教育與上世紀八十年代不同,大多懂得從多角度思考社會問題,法庭有責任審視有關限制是否基於合理原因。
條例立會定 法庭不應處理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反駁,是案純屬政治問題,有關條例是由立法會訂立,不應由法庭處理,又指目前無一個國家及地區的立法機構不設定年齡限制,又援引多個歐洲國家作例子。對於申請人一方質疑條例規定投票及參選的年齡不一致,余回應指,選舉權和被選權兩者本質不同。
黃之鋒在庭外稱,待法庭得出裁決時,他已趕不及今年7月報名參選立法會,對此「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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