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記者 杜法祖)激進反對派立法會議員黃毓民,涉嫌在前年立法會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上,向特首梁振英投擲玻璃杯,被落案控以普通襲擊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審訊近3個月,黃毓民涉嫌施襲案今日被裁定表證成立。案件押後至8月8日續審,屆時被告黃毓民將會上證人台自辯,及傳召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及5名立法會議員出庭做辯方證人,預計8月中旬全案可審結。
沒有聘請大狀辯護的黃毓民,早前在「案中案」聆訊中反對控方將無綫、有線及now三間電視台的新聞片呈堂,並質疑上述片段經過大量剪接和後期製作,鏡頭也有拉大、慢速等效果,作為檢控證據對他不公平。裁判官朱仲強今日就「案中案」裁決,批准採納有線電視及now的新聞片及截圖為呈堂證物,但就拒絕接納無綫電視的新聞片呈堂,惟未有解釋為何不接納。
案件押後至8月8日續審。除張炳良外,立法會議員郭家麒、石禮謙、陳偉業、梁耀忠及李國麟將會作供。
「案中案」官拒無綫新聞片呈堂
黃毓民在庭外聲稱,是次不獲呈堂的無綫新聞片,有鏡頭拍到玻璃杯落地的位置,故「陰謀論地推測」也許是影片中玻璃杯落點與梁振英的距離太遠。他又稱表證成立是「意料之內」。
該案在正式開審前,黃毓民一度去信要求法庭發出70張證人傳票,傳召全體在場議員及司局級官員出庭作供,原本他只要求向24人發出證人傳票,其後再補上另外46人的資料。該70人當中包括14名官員、55名立法會議員及秘書長,以及1名中央政策組顧問。
黃要求法庭向70「潛在證人」發傳票
黃毓民向法庭解釋,該70名「潛在證人」身處現場不同位置,有可能目擊案發經過。 惟裁判官以黃毓民未能證明「潛在證人」的證供對本案有何幫助為由,最終駁回其申請。
在案件正式審訊其間,特首梁振英以控方證人身份到庭作供,成為首位在任行政長官為刑事案件做證人。梁振英供稱當時發現有玻璃碎裂聲,定一定神,意識自己無受傷,但就「有啲震驚」。梁又主動透露「係我主動要求報案,今次係第一次」,因任何受襲的當事人,都有責任報案,將施襲者繩之於法,這也是市民尊重法治的責任。
責任編輯: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