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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實施

2016-07-05

【文匯網訊】(記者 帥誠 廣州報道)據悉,《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下稱《條例》)於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明晰社保基金安全管理責任制,構建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體系,同時對「騙保」行為的懲罰力度有所加大,情節嚴重的個人或將入刑。

此次實施的《條例》中,梳理歸納了社會保險基金運行過程中涉及基金安全的風險點和保障安全的關鍵環節,作為基金監督的主要內容,增強基金監督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同時,構建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和社會監督「三位一體」的監督體系。

《條例》對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常見的侵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行為也作出禁止性規定。如果醫院、藥店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有這些「騙保」行為的,不僅要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最高處五倍罰款,甚至要暫停或者解除服務協議,相關責任人也要被吊銷執業資格。而用人單位和個人有「騙保」行為,涉嫌社會保險欺詐犯罪的,要被移送公安機關。情節嚴重的可能要入刑。

除此之外,欠繳社保費、「騙保」行為將記入信用檔案。《條例》通過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和三方對賬機制、信息建設與共享機制、基金安全評估制度、基金預警應對機制以及政策效果評估機制,完善基金監督預防機制,推動社會保險基金「事前、事中、事後」全方位監督常態化。從7月1日起,欠繳社保費、通過欺詐、偽造證明材料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騙取社會保險待遇和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等失信行為都要被記入誠信檔案。

責任編輯: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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