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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兩地應盡快簽署刑事司法協助協議

2016-07-05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誠 馬靜攝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誠 馬靜攝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 馬靜攝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 馬靜攝

【文匯網訊】(記者馬靜 北京報道) 內地法學家5日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目前看兩地通報機制確實存在一些問題,如溝通機制不暢、歸口聯絡機制不完善、通報時間沒有限制等。法學家認為,溝通機制並不能解決當前問題,關鍵還在於,應盡快落實基本法第95條中的盡快簽署兩地司法協助協議。

中山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劉誠對本報表示,雖然兩地溝通機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仍存在很多問題,比如溝通機制並不是很暢通;對口聯絡機制也不完善,「目前內地只有兩家省級公安機關與香港有溝通機制,其它的都需要通過公安部來溝通,這是明顯地對口不完善,不匹配」;另外,溝通機制沒有時間限制也是問題之一。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宋小莊指出,目前看來,溝通機制這一非正式性的制度安排不具有強制約束力,溝通渠道、方式、時間等存在不確定性,對日常工作造成一定局限性。

「林榮基案只是一例個案,其實目前看最大的問題在於,溝通機制並不具備強制性,當前關鍵在於盡快簽署兩地司法協助協議,」劉誠說,內地與香港兩地互遣嫌犯的比例是170:0,香港也沒有向內地遣返過髒物贓款,「目前內地和香港融合趨勢越來越明顯,不能讓香港成為內地逃犯的天堂,缺少強制性的司法協議是關鍵問題。」

劉誠認為,目前香港和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有刑事司法協助機制,而香港回歸19年以來,一直沒有建立刑事司法協助機制,所以,今後兩地應考慮建立『一國兩制』框架內的刑事司法協助機制。

具體到林榮基案件,專家指出,內地公安機關並非如一些人所說的「小題大做」,林榮基犯罪地雖然在香港,但行為和後果發生在內地,按照內地刑法規定,內地公安機關有刑事管轄權。專家說,從這些方面來看,內地公安機關的做法並沒有違反「一國兩制」,依法辦案,相互尊重恰恰是維護了「一國兩制」。

責任編輯: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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