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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日報社原黨委書記趙新尉受賄獲刑7年

2016-07-06
新疆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趙新尉新疆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趙新尉

【文匯網訊】據澎湃新聞報道,新疆日報社原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趙新尉,因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191.8萬餘元,經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近日對其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40萬元。

趙新尉今年59歲,原系新疆日報社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2015年8月6日因涉嫌受賄被刑事拘留。

經查,2005年至2015年期間,趙新尉利用擔任喀什地委委員、宣傳部部長及新疆日報社黨委書記、總編輯、副社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承攬、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為葛某謀取利益,為此,葛某支付其調任至烏市購買住宅的部分購房款107.05萬元、房屋裝修款及購買傢俱、健身器材款52.0284萬元、操辦並支付其兒子婚禮各項費用16.809萬元、購買照相機3.924萬元,共計收受葛某179.8萬餘元。

2000年至2005年,趙新尉利用其擔任中共喀什地區疏附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疏附縣棉麻公司經理楊某在棉花收購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後在兒子出國和結婚時,兩次收受楊某現金共計12萬元。

6月28日,法院審理認為,趙新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牟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合計191.8萬餘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案件審理中,趙新尉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兩起事實過程無異議,但其辯解稱,他並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葛某和楊某謀取利益,與二人屬朋友間的禮尚往來,自己行為不構成受賄罪。

關於趙新尉辯解其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葛某和楊某謀取利益,其與二人屬朋友間的禮尚往來,其行為不構成受賄罪的辯解意見,法院經審查認為,趙新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正確履行自己的職務,其所實施的利用職務之便以及其擔任相關領導職務形成的影響力,為葛某在工程招投標、結算工程款等事項中打招呼的行為,以及為楊某棉麻公司業務工作中提供幫助的行為,與其之後非法收受二人財物或現金的行為之間,屬於權、錢交易,而非朋友間正常禮尚往來。

最後,法院一審判決趙新尉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趙新尉犯罪所得已扣押現金人民幣22萬元及扣押贓物佳能照相機、鏡頭予以沒收,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責任編輯: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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