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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就2016立會選舉回應傳媒查詢

2016-07-30

【文匯網訊】本網報道,回應傳媒就2016年立法會選舉事宜的查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發言人今日(七月三十日)作以下回覆:

《基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區政府一直尊重及維護香港居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包括上述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與此同時,特區政府有責任執行和維護《基本法》,以及確保所有選舉均在符合《基本法》和相關選舉法律下進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及法律地位十分清晰。《基本法》第一條指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基本法》第十二條則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此外,《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規定,《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即香港依據「一國兩制」原則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政策)相牴觸。

立法會依據《基本法》作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職能等事宜由《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條所規管。換言之,立法會的設立及職權均源於《基本法》。此外,《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擁護《基本法》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法律責任。鼓吹或推動「港獨」的人士不可能擁護《基本法》,因此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

特區政府知悉,各地方選區及功能界別的選舉主任在過去數天已陸續就候選人的提名作出決定。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當中,部分有向選舉主任提交確認書,部分則沒有提交確認書。新界西地方選區選舉主任亦因一名候選人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40(1)(b)(i)條的規定而決定他的提名為無效。特區政府支持選舉主任依法就候選人提名是否有效作出決定。選舉主任根據相關選舉法律有責任和權力作出該些決定。

就一名候選人因不符合《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的規定而被選舉主任決定其提名為無效,特區政府認同及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鼓吹或推動「港獨」與法例要求之聲明內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內容相違背,該候選人不可能符合相關選舉法律的規定。

選舉主任的決定旨在令是次立法會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和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誠實、公平地進行,與部分社會人士指稱的政治審查、限制言論自由或剝奪參選權無關。

2016年7月30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17時21分

責任編輯: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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