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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不容修改基本法達至「港獨」手段

2016-08-05

【文匯網訊】本網報道,大律師公會前主席陳景生在一個電台節目中表示,《基本法》沒有說明甚麼條文可以或不可以修改,又舉例說可以遊說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區政府修改《基本法》第一條。

8月5日,政府發言人回應稱:根據《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四)條,《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

發言人表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區實行的制度,以保障國家對香港基本方針政策,即「一國兩制」、 「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的實施。《基本法》第一條更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因此《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涉及「香港作為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這一基本方針,更不容許作為達至香港「獨立」的手段。

責任編輯:東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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