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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浩天不獲參選資格 立會豈能有「港獨」席位

2016-07-31

【文匯網訊】特區新一屆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新界西選區選舉主任羅應祺,昨日下午通過電郵通知自稱「香港民族黨」召集人的陳浩天,其提名不符選舉規定,不獲參選資格。有關決定,引起社會各方關注。

九七回歸迄今,立會選舉已舉行過四屆,報名人士被宣佈不獲參選資格,在過去並不多見,引起關注事屬必然。就以今屆來說,選管會在提名期結束前一共接獲了一百五十四份提名表格,包括分區直選及功能界別,人數之多為歷屆之冠,其中不少報名者已獲通知確認其參選資格。陳浩天的不獲參選資格,僅屬極個別例子,而且具有無可置疑的法理依據。

事實是,陳浩天的報名參選立法會,本身就是對特區法治和立法會依法選舉的嚴峻挑戰。陳浩天何許人也?前年違法「佔中」和今年大年初一旺角黑夜暴亂之後,「港獨」主張開始在部分大學生和年輕人中抬頭,一些激進組織相繼成立,而其中,就讀於理工大學的陳浩天,連什麼「本土」、「熱血」之類的字眼也嫌不夠激烈,他「獨樹一幟」,公然打出了「香港民族黨」這一旗號,自稱要在港「建黨立國」。

而就在此次立法會選舉報名開始後,陳浩天於七月二十四日以所謂「香港民族黨」召集人身份報名,參與新界西選舉。而在所謂參選「政綱」傳單中,陳浩天公開提出:「只有脫離中國,才是香港人唯一的生路」,又侈言要「建立香港共和國成為單一制主權國家,廢除特首及立法會功能界別」,還說要「停止輸入中國移民」,其分裂國家、對抗中央、敵視政府的立場已昭然若揭。

當然,正如一些人士所說,港人依法享有言論自由,基本法也保障港人的選舉與被選舉權利。陳浩天雖然主張「港獨」,仍應享有參選權利。此說大謬不然。陳浩天的不獲參選資格,一無關言論自由、二不涉參選權利,而且恰恰相反,拒絕予陳浩天以參選資格,就是對依法選舉和港人利益的最有力和必要維護。

事實是,回歸十九年多以來,港人的言論自由,可以說比過去任何時期都只有過之而無不及,所謂「以言入罪」或「因言獲罪」之事從未發生過;而更重要的是,陳浩天的言行已遠遠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圍,月旦國家大事、臧否政府施政,是言論自由,但成立「香港民族黨」,鼓動年輕人加入,揚言要推翻「中共及港共殖民政府」和「建立香港共和國」,則不論從那一角度而言,都已絕非「口頭說說」,而是有具體組織、行動和綱領的現實政治行為。而任何國家和政府都不會容許呼籲分裂國家和推翻政府的政治組織公開活動,更遑論參與政制架構內的選舉了。

至於說選舉與被選舉權利,陳浩天居然有臉提出這一問題,也可謂厚顏至極了。眼前的立法會選舉,是什麼選舉?答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選舉,而立法會此一特區立法機關乃是根據基本法第六十六條至七十九條而成立。如果陳浩天連國家主權和政府都不承認、都不予以絲毫尊重,還要公開「組黨」和「立國」,那麼,他為什麼還要參與特區立法會的選舉?那不是自相矛盾和自打嘴巴?陳浩天應該參與的大概是什麼「香港共和國」的「立法會選舉」才對。

事實是,就算陳浩天如此狂妄無知、公然推動「港獨」,特區也仍然給予其改過機會,然而,陳浩天拒絕在參選「確認書」上簽署,表明拒絕認同「確認書」中有關香港特區是中國不可分離部分等基本法條文,如此即使他在提名表格上簽了名,其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誠意也是不能不使人存疑的,即當選舉主任就其「港獨」言行事實要求他提供進一步資料時,他更斷言拒絕、不予理會,如此蔑視選舉法規、蔑視選舉主任權責,其不獲參選資格就豈止是咎由自取,而是理所當然的了。

而更令人憤慨的是,陳浩天昨日在獲悉不獲參選資格後,不僅不反思「港獨」之過,還糾集一些人到金鐘選管會門外鬧事,公然撕毀選舉主任的通知函件,並繼續叫囂「港獨」口號,然而,附和者寥寥。

事實是,絕大部分香港市民都是理性和明智的,立法會是本港政治架構重要組成部分,選舉事涉憲制權責,更關市民福祉,「港獨」禍國殃民,其禍害十倍百倍於「拉布」、「點人頭」,一旦讓「港獨」分子參選甚至進入立法會,港人將被迫走上分裂國家、對抗中央的不歸路,香江從此永無寧日。因此,不予陳浩天之流「港獨」分子以參選資格,對「港獨」勢力給予當頭棒喝,完全符合法理和全港市民的根本利益,必將獲得市民的理解和支持。

責任編輯: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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