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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公開徵求意見 「職業打假」將不再受消法保護

2016-08-12

【文匯網訊】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工商總局發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條例》共70條規定,當中,第二條的內容,引起了較多關注和討論。先來看看這條的內容,當中提到,「金融消費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這項有關「適用對像」的界定,也被認為是,所謂的「職業打假人」將不再受《消法》保護。

通常,「疑假買假或知假買假,而後進行索賠,獲得賠償」這樣的行為被算作是「職業打假」。多數情況,「職業打假人」還可能是經常性地這樣做。而圍繞「職業打假」的爭論也一直存在。那麼,相關行為是否應受法律保護?

在今年的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中國之聲就曾聚焦「職業打假人」這一話題。對於「職業打假」行為,有人說,這些人知假買假,還要索賠,是敲詐勒索:「明知假貨,到商家要求賠償,如果每一項都由公民執行,這社會不就亂套了嗎?」 也有人表示,「目的不純,這就不是為消費者負責任。」

也有觀點認為,職業打假者,是市場的民間維護力量:這種行為是合法的,甚至我認為應該是鼓勵的,原因就是我們希望假貨越來越少。

還有觀點認為,他們認真地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要像啄木鳥一樣到商家、到超市、到商店裡去發現這些存在問題的商品。

在談到職業打假時,南京一名法官曾用了一個詞,叫「愛恨兩難」:行政執法力量可能有不足,但是職業打假存在什麼問題?他的價值取向已經不完全是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了,往往關注的是多獲得賠償相關的事情。

通常,對於「職業打假」的爭議集中在以下幾點:第一,算不算消費者?第二,是否以營利為目的?第三,算不算敲詐?

對此,進行「職業打假」多年的王海認為,不應把敲詐等違法行為和「疑假買假」的職業打假混淆:據說是有一些人採取調包的方式,去詐騙經營者,或者說是以其他的方式對商家進行敲詐。這個和打假是沒有任何關係的。那麼如果真正的職業打假、民間打假,你即便索取巨額賠償也不構成犯罪,因為它是你的民事權利。

針對,此次徵求意見稿中第二條的規定,王海認為,這個規定很讓人吃驚,因為只要不是用於生產經營,都是消費者。以目的指的是生產經營產生的收入,知假買假也好,或者民間打假也好,索賠索取的是懲罰性賠償,不是屬於經營收入,也不是指以盈利為目的的所謂的這個「利」,它的性質是一個民事賠償。

到底,「知假買假」是否對主張消費者的權利有影響?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勇健,曾在2014年,就《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答記者問時明確。

張勇健表示,「知假買假」這樣的行為不影響行為人主張消費者權益。但是,所謂職業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團,在這個問題上這個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仍然還是在一種探索的過程中。

而就此次相關意見徵求意見稿的第二條內容,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認為,如該條內容通過,正是明確了職業打假人不在消法保護範疇。

朱巍表示,它說到,是以營利為目的,這個算是一個職業打假人,職業打假人應該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的範疇。我覺得這個並不是說職業打假人的舉報這不對,而是他這 個舉報,對商家的處罰更多應該由行政管理部門做出,而不能把這個東西作為職業打假人的一個營利渠道,這個就扭曲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初衷。

目前,該徵求意見稿正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6年9月5日。王海表示,已經通過網絡提交了相關意見:「我們已經申請政府積極公開,我們要求公開判斷的標準,怎麼判斷它是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也提交了建議,我們建議就是要讓生產經營者也應該可以直接索取懲罰性賠償,加入到打假的隊伍來,更有利於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責任編輯: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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