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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再回應滴滴優步合併:未申報需擔法律責任

2016-08-17

【文匯網訊】8月17日,商務部召開例行新聞發佈會。針對滴滴與優步中國合併一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沈丹陽表示,依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我國經營者集中申報採取營業額標準,如果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務部申報而實施集中,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據新京報8月17日報道,沈丹陽表示,商務部公佈實施的《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規定了經營者營業額的計算方法,經營者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營業額後依法申報。如果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依法事先向商務部申報而實施集中,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規定》第四條,經營集中未達到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標準,但按照規定程序收集的事實和證據表明該經營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商務部應當依法進行調查。

對此,新京報記者第一時間聯繫滴滴出行詢問滴滴併購優步中國是否需要提交相關申報,截至發稿,並未收到回復。

在8月2日的商務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沈丹陽稱商務部尚未收到有關滴滴和優步中國相關交易的經營者集中申報。同日,滴滴方面發佈回應稱:目前滴滴和優步中國均未實現盈利,且優步中國在上一個會計年度營業額沒有達到申報標準。因此按照反壟斷法和《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不需要事先向有關部門申報。

責任編輯:周雨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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