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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餘省明確痛經假 多數要求開醫院證明

2016-08-18

【文匯網訊】媒體近日報道稱寧夏將出台《自治區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突出對女職工予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五期勞動保護,其中還專門明確了「痛經假」,這一消息使得「痛經假」話題再次引起關注。

中新網北京8月18日報道,截至目前,至少有10餘省份在本地區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中提出女職工在一定條件下可休「痛經假」,最長可休二至三天。

10餘省份明確痛經假 多地強調帶薪休

「痛經假」的概念其實由來已久,1993年由原衛生部、全國總工會等5部門聯合頒布的《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後,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至2天的休假。

據中新網記者不完全統計,目前,至少有包括北京、上海、陝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蘇、江西、山東、甘肅、湖南、四川等在內的10餘個省份,在地方性規定中明確了女性勞動者的這一權益。除了上述省份,廣東去年已經就此徵求意見,並列入了2016年制訂規章計劃中。

另外,不少規定中還專門強調「痛經假」要帶薪休。北京從1990年起施行的《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中就明確,女職工患痛經,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生產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可以在經期休息一天,算作勞動時間。

重慶規定,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機構確診後,月經期應給予2天休假,按正常出勤對待。

還有地方要求要向女職工發放衛生費或者衛生用品。例如,山西方面明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可領不低於30元衛生費。

安徽今年3月起實施的《安徽省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強調,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

休痛經假條件各地有差異 多數要求開醫院證明

雖然不少地方在女職工的勞動保護規定中明確了「痛經假」可休,但是記者發現,各省份的休假天數有所區別,而絕大部分地方規定都對女性從事的工種提出了限制,大多只限於野外或低溫作業、以及強體力勞動職業,普通女性要想享受休假必須要提供醫療機構的證明。

目前,江西的「痛經假」天數相對較長,該省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築和一級以上(含一級)高處作業,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等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給予休假二至三天,並相應減少勞動定額,不影響各種獎勵和評比。

陝西規定,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有痛經等特殊情況不能堅持正常勞動的,經醫療機構證明、單位負責人批准,給假一天,工資照發。

江蘇則規定,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處、低溫、冷水、野外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應暫時調做其他工作,或給予公假一至二天。對其他工種的女職工,月經過多或因痛經不能堅持工作的,經醫療單位證明,給予公假一天。

——江蘇、四川哺乳假可單獨休 多地提出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除了「痛經假」,各地也對女性的哺乳假、更年期保護等權益保護做出了規定。

從國家層面看,2012年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中就已經明確,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另外,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地方層面上,各省份對哺乳假的休假方式又進行了細化。

例如,湖北規定,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不少於30分鐘。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增加哺乳時間不少於30分鐘。每天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因哺乳而往返於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江蘇和四川則為女職工在家休哺乳假開了「綠燈」。江蘇提出,女職工在哺乳期內,上班有困難者,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資不低於百分之八十。

四川也明確,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嬰兒身體較弱或單位沒有托幼設施、上班路程較遠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月。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標準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工資,並計算工齡。

除了哺乳假,北京、山西、安徽、青海、浙江、湖北、江蘇、江西、山東等地還考慮到更年期女職工生理特點,明確了對女性的更年期保護。

不少地方規定,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症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用人單位根據醫療機構證明,可以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崗位。

責任編輯:夏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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