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據中新網報道,國家財政部近日發佈《關於免除普通高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學雜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明確,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
《意見》明確,按照「中央政策引導、地方統籌實施」的原則,從2016年秋季學期起,免除公辦普通高中建檔立卡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含非建檔立卡的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學雜費。
其中: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符合國務院扶貧辦發佈的《扶貧開發建檔立卡工作方案》相關規定,在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建立電子信息檔案,持有《扶貧手冊》的普通高中學生。各省(區、市,下同)免學雜費學生人數由各省根據全國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和全國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等有關數據確定。西藏、四省藏區和新疆喀什、和田、阿克蘇、克孜勒蘇柯爾克孜四地州學生繼續執行現行政策。
《意見》表示,免學雜費標準按照各省級人民政府及其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學費標準執行(不含住宿費)。對在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的民辦普通高中就讀的符合免學雜費政策條件的學生,按照當地同類型公辦普通高中免除學雜費標準給予補助。民辦學校學雜費標準高於補助的部分,學校可以按規定繼續向學生收取。
對因免學雜費導致學校收入減少的部分,由財政按照免學雜費學生人數和免學雜費標準補助學校,以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免學雜費補助資金由中央與地方按比例分擔。其中:西部地區為8:2,中部地區為6:4;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
《意見》強調,中央財政逐省核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三年核定一次。各省應充分考慮本行政區域內普通高中學雜費收費標準、已實施免學雜費政策補助標準等因素,合理確定免學雜費財政補助標準,並報財政部、教育部核定。
各地普通高中免學雜費政策範圍寬於或標準高於本意見要求的,可繼續執行。
《意見》指出,要規範收費行為,強化基礎管理。各公辦普通高中不得因免學雜費而提高其他收費標準或擅立收費項目。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普通高中基礎信息管理工作,完善全國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做好與民政部門、扶貧辦公室、殘疾人聯合會相關數據對接工作。普通高中要安排專人,做好免學雜費對像認定工作,保證學生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意見》明確,要落實經費責任,強化資金管理。地方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統籌安排中央補助資金和地方應承擔的資金,並確保及時足額撥付到位。加強普通高中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製,嚴格預算執行,強化預算監督。加強學校財務資產管理等基礎性工作,規範會計核算,嚴格按規定範圍和標準支出,確保免學雜費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
《意見》強調,要推進信息公開,強化監督檢查。各地要加強監督檢查和信息公開工作,按規定公佈政策落實情況,並接受社會監督。對於虛報學生人數、騙取補助資金等行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並追究相關學校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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