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2日發表了《中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的新進展》白皮書。全文如下:
中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的新進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2016年9月
目錄
前言
一、不斷健全人權司法保障機制
二、進一步完善人權司法保障程序
三、努力提高人權司法保障執行力
四、切實保障被羈押人合法權利
前言
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中國的憲法原則,也是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和中國人民的堅定意志與不懈追求。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是人權事業發展的重要方面。多年來,特別是中共十八大以來,中國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恪守以民為本理念,保證和發展人民當家作主,充分實現人民權利、充分保障人民權益,推動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效保障了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履行應盡的義務。
隨著法治中國建設的全面推進,中國司法領域人權保障不斷取得新進展:司法體制改革全面深化,司法職權配置進一步優化,司法責任制不斷完善,司法公開大力推進,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得到加強,公民參與司法的渠道繼續拓寬,人權司法保障機制更加健全;實行立案登記制,修改完善訴訟制度,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堅決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人權司法保障程序更加規範;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國家賠償、法律援助工作力度加大,司法的公平正義得到捍衛,公民權利得到有力保障;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更加文明,刑罰執行更加規範,被羈押人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申訴、控告、檢舉等合法權利得到有效保障。
人類追求文明進步永無止境,中國的法治文明建設依然在路上。不斷改進和完善中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障,仍將是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中國將堅持立足本國國情,積極借鑒人類法治文明優秀成果,不斷提升人權司法保障水平,努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一、不斷健全人權司法保障機制
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合理配置司法職權,完善司法責任制,大力推進司法公開,建立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和公民陪審監督權利。
進一步優化司法職權配置,確保審判權和檢察權依法獨立公正行使。中共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對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作出重大部署。2014年至2015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召開了19次全體會議,其中13次涉及司法體制改革議題,審議通過了27個司法體制改革文件。公安機關完善執法權力運行機制,推進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加大對受案立案的審核監督。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關於深化檢察改革的意見(2013-2017年工作規劃)》。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2014年以來,完善司法責任制、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健全司法職業保障制度、推進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省級統一管理四項改革逐步在全國推開試點。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正在穩步推進。
2014年,北京、上海組建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辦理跨地區重大刑事、民事、行政案件,解決一些當事人「爭管轄」和訴訟「主客場」問題,促進法律統一正確實施。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瀋陽分別設立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第二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全年共收案1774件,審結1653件,審限內結案率為100%。
逐步建立健全司法責任制,法官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更加凸顯。逐步完善主審法官責任制、合議庭辦案責任制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明確法官、檢察官辦案的權力和責任,對所辦案件質量終身負責,嚴格錯案責任追究,形成權責明晰、權責統一、管理有序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改革裁判文書簽署機制,明確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以外,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對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進行審核簽發。明確法院院長、庭長除參加審判委員會、專業法官會議外,不得對其沒有參加審理的案件發表傾向性意見,不得直接否定獨任法官、合議庭意見。改革審判委員會制度,審判委員會評議實行錄音、錄像,全程留痕,所有參加討論和表決的委員應當在審判委員會會議記錄上簽名,並建立審判委員會履職考評和內部公示機制。上海市試點法院直接由獨任法官、合議庭裁判的案件比例達99.9%,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只有0.1%。
公安部修訂《公安機關執法質量考核評議規定》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建立完善科學合理的執法質量考評機制,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實施刑訊逼供、違法使用警械武器等行為的人員嚴格追究執法責任。國家有關部門發佈《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各級法院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統設立內外部人員過問案件信息錄入專庫,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情況,全面、如實、及時進行記錄。2015年11月6日和2016年2月1日,12起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違反規定過問案件的典型案例被先後公開通報,相關責任人被依法依規處理。
大力推進司法公開,當事人和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得到有效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審判流程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台。截至2015年年底,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總訪問量達87.85萬人次;中國裁判文書網共公佈裁判文書1448萬份,總訪問量達4.1億人次;執行信息公開網共發佈被執行人信息3434.7萬條,提供執行案件信息查詢3685萬人次。中國法院庭審直播網2015年共視頻直播庭審3795次。2016年1月,「快播案」庭審在互聯網視頻直播,累計100餘萬人在線觀看。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自2014年10月正式運行,截至2015年,共發佈案件程序性信息254萬餘件、重要案件信息102萬餘條、生傚法律文書76萬餘份。
司法機關通過新聞發佈會、政務網站、微博、微信、新聞客戶端等,創新司法公開的形式和內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佈會26場,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發佈會14場,公安部召開新聞發佈會12場。截至2015年,全國各級法院共開通微博賬號3980個、微信公眾號1447個、新聞客戶端1468個,全國檢察機關共開通微博賬號4085個、微信公眾號3186個、新聞客戶端2550個,全國公安機關共開通微博賬戶、微信公眾號2.6萬餘個,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共開通微博賬戶、微信公眾號、法治宣傳客戶端和普法網站8000多個。最高人民法院推出中國法院手機電視應用程序軟件,截至2015年共發佈視頻2862條,內容更新量22245分鐘,用戶達65.18萬人。
不斷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制度,律師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作用得到更好發揮。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進一步落實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各項措施,便利律師參與訴訟,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的救濟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司法機關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保障律師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等方面的執業權利,確保律師依法履行辯護、代理職責不受阻礙,當事人合法權利不受侵害。
各級公安機關加快推進律師會見室建設,建立網上預約平台或者公佈預約電話,為律師會見提供便利,並確保律師會見不被監聽。檢察機關切實履行對妨礙律師依法執業的法律監督職責。2015年,各級檢察機關共監督糾正阻礙律師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案件1093件。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律師服務平台正式上線,共收集律師事務所信息21707家,錄入律師信息81476條,為律師參加訴訟活動提供網上立案、網上閱卷、案件查詢、電子送達、聯繫法官等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務。截至2015年,全國共有1734家法院開通12368訴訟服務熱線,為當事人及律師提供自助或人工查詢咨詢,共接聽來電76270件。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依法切實保障律師訴訟權利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對律師訴訟權利和人身安全的保障,並規定有條件的法院要為參加庭審的律師提供休息場所,配備桌椅、飲水及其他必要設施。北京、四川等地法院開闢了律師更衣室、休息室等,律師參加訴訟活動更有尊榮感。
試點改革人民陪審員和人民監督員制度,公民陪審和監督權利得到進一步保障。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授權在部分地區開展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發佈《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工作實施辦法》,在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50個法院實行人民陪審員制度改革試點。截至2015年,試點法院新增選人民陪審員7800多人,人民陪審員總數增至法官總數的約4倍。2015年,全國人民陪審員共參審案件284.6萬件。山東省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吸收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倪發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是人民陪審員首次參審重大職務犯罪案件。2014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在北京等10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聯合開展人民監督員制度改革試點,按照新的改革要求組織監督案件1505件。全國各級檢察機關目前共有人民監督員1.5萬多人。2012年至2015年,人民監督員共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中「擬撤銷案件」和「擬不起訴」兩類案件8161件。其中,對216件案件提出不同意檢察機關擬處理決定的意見,檢察機關採納109件,採納率達50.5%。對屬於人民監督員監督範圍的其他9種情形提出監督糾正意見1040件。
進一步推進涉訴信訪法治化,權利救濟途徑更加完善。建立健全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按照「訴訪分離、有序分流、依法解決」的原則,規範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受理範圍、標準、程序和工作職責,整合來信、來訪、電話、網絡、視頻等訴求表達渠道,推進綜合性受理平台建設,保障人民群眾依法表達訴求權利。組織律師參與信訪接待、代理信訪案件,增強化解信訪問題的公信力。2014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開通網上申訴信訪平台。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開通遠程視頻接訪系統,截至2015年完成接談8200餘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群眾來訪人數同比下降12%。最高人民檢察院建成全國四級檢察機關全聯通的遠程視頻接訪系統。2015年,各級檢察機關共接收、辦理群眾信訪114.8萬件次。2012年至2015年,司法部共接待來訪群眾19788人次,登記來訪6537件(次),收到群眾來信73843件,涉及司法行政系統的群眾來信10337件。
廢止勞動教養制度,強化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管理社會。實行了50多年的勞動教養制度在特定條件下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確保社會穩定、教育挽救違法人員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法、禁毒法等法律的施行和刑法的不斷完善,以及相關法律的有機銜接,勞動教養制度的作用逐漸被取代,勞動教養措施的使用逐漸減少。201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廢止了勞動教養制度;並規定對正在被依法執行勞動教養的人員,解除勞動教養,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加大受害人保護力度。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6部門聯合發佈文件,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國家對受到侵害但無法獲得有效賠償的刑事被害人等給予經濟資助,幫助其擺脫生活困境。司法機關嚴格遵守司法救助申請告知義務,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及時發放救助資金。2015年,全國共發放司法救助資金16.69億元,71700個司法救助案件的當事人及其家庭得到救助。截至2015年年底,公安機關累計對6338人發放司法救助資金約1.4億元。2014年1月至2015年10月,各級檢察機關共受理1.3萬多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發放救助金1.2億元。各級法院2013年至2015年共為有困難的訴訟當事人減免訴訟費6.25億元。
二、進一步完善人權司法保障程序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修改刑事訴訟法,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修改民事訴訟法,促進糾紛有效解決;修改行政訴訟法,強化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保護;制定實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權利的法律保障。
人民法院改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當事人訴權得到更好保障。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開始實施。對當事人提交的訴狀,人民法院一律予以接收、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和受理條件的,一律予以立案受理,切實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當事人依法「無障礙」行使訴權。2015年5月至12月,各級法院共登記立案初審案件994.4萬件,同比增長29.54%,當場登記立案率達95%,其中民事案件同比增長26.45%,行政案件同比增長66.51%,刑事自訴案件同比增長58.66%。房屋拆遷、土地徵用、政府信息公開等行政訴訟「立案難」問題得到切實解決。
確立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尊重和保障人權,並通過完善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審判程序、執行程序及增加規定特別程序予以落實。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辦案機關實施拘留、逮捕後,應當將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確立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錄音錄像制度。2014年,公安部發佈文件,對需要進行訊問錄音錄像的案件範圍、錄製要求等進一步作出明確規定。公安機關辦案區訊問室和看守所訊問室普遍安裝錄音錄像設施,開展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有效預防刑訊逼供、違法取證等執法不規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進一步規範偵查訊問活動,強化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保障。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範圍及排除非法證據的具體程序。司法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發現有應當排除的非法證據的,都應當予以排除。2015年,各級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0384件;監督糾正濫用強制措施、違法取證等偵查活動違法情形31874件次。2014年,河北省順平縣檢察院在審查辦理王某某涉嫌故意殺人案時,針對多處疑點,堅決排除非法證據,作出不批捕決定,提出補充偵查意見,公安機關最終抓獲真兇。
貫徹疑罪從無原則,積極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2013年,公安部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刑事執法辦案工作,切實防止發生冤假錯案的通知》等文件,深化錯案預防機制制度建設,加強對執法辦案全方位、全過程、即時性監督,從源頭上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司法部制定《關於進一步發揮司法鑒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錯案的意見》,全面加強司法鑒定管理,進一步規範司法鑒定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干意見》,嚴把事實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健全檢察環節錯案發現、糾正、防範和責任追究機制。2015年,各級檢察機關對不構成犯罪或證據不足的,決定不批捕131675人、不起訴25778人;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6591件。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規定對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應當依法宣告被告人無罪,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2012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依法宣告3369名被告人無罪。張輝、張高平案,念斌案,呼格吉勒圖案,徐輝案,黃家光案,王本余案,於英生案,陳滿案,錢仁風案,徐金龍案,楊明案等一批冤假錯案得到依法糾正。
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保障被告人獲得快速審判。2014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授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部分地區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的決定》。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等18個城市開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自願認罪,當事人對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的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等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在遵循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的前提下,進一步簡化相關訴訟程序。截至2015年,全國212個試點基層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共審結刑事案件31086件,占試點法院同期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案件的33.13%,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15.48%。其中,10日內審結的占92.77%,當庭宣判率達95.94%;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上訴率為零,被告人上訴率僅為2.13%。
規範強制措施,減少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刑事訴訟法對羈押性強制措施作出進一步完善,細化了逮捕的條件,明確了作為逮捕條件的社會危險性的具體標準,減少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更加規範,公民人身自由權利保護更加有力。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文件,明確了換押和羈押期限變更通知的範圍、換押程序、通知程序、送達方式等,進一步預防和糾正超期羈押。檢察機關嚴格執行法定逮捕條件和審查逮捕程序,堅持少捕、慎捕。2015年,各級檢察機關對涉嫌犯罪但無社會危險性的決定不批捕90086人,對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決定不起訴50787人。建立在押人員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對被羈押人的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發現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有關司法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29211名犯罪嫌疑人建議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
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促進犯罪未成年人回歸社會。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在特別程序中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一章,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承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安部修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修訂《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對刑事訴訟法關於涉罪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制度進一步細化。各級公安機關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職人員,按照有關專門要求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成立了獨立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截至2016年3月,全國有12個省級檢察院、123個市級檢察院、893個基層檢察院成立了有獨立編製的未成年人檢察專門機構。人民法院穩步推進少年法庭建設。截至2015年,全國共有少年法庭2253個,有少年法庭法官7200多名。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過程中,嚴格落實年齡審查、指定辯護、慎用羈押措施等工作要求,依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合適成年人到場;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並作為辦案的參考;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對犯罪時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實行犯罪記錄封存;積極開展對違法犯罪及有不良行為未成年人的幫教轉化工作。自2002年以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2%左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數整體呈現下降趨勢,未成年罪犯佔全部罪犯的比例逐漸下降,2015年下降到3.56%。
健全民事訴訟制度,加強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2012年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建立了公益訴訟制度。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司法解釋,對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起訴主體、管轄法院、審理程序等作出了規定。2015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食品藥品安全等領域開展提起公益訴訟試點。試點檢察機關共對325起案件啟動訴前程序,提出檢察建議,督促相關行政機關已履行職責或糾正違法224件、相關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6件。對仍不履行職責或沒有社會組織提起公益訴訟、公共利益繼續受到侵害的,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12件。
制定實施反家庭暴力法,加強對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權利的法律保障。修改後的民事訴訟法對行為保全作出規定,為人身保護裁定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根據情節輕重對加害人出具告誡書、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等,並首次設立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切實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特別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婦女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加強司法對家庭暴力的及時干預。2014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公佈15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為進一步保障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權益提供司法指導。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審理林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案,依法出具人身安全保護令,禁止被申請人余某對妻子林某某及其家人施暴,禁止余某利用騷擾、跟蹤等手段妨礙林某某及其家人的正常生活,禁止余某在林某某居住區200米範圍內活動,有效保障了申請人的人身安全。
改革行政訴訟制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2014年修改的行政訴訟法著力解決實踐中「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問題。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中,可以對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規範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為認定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並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明確規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和作出原行政行為的機關是共同被告。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完善促進行政機關履行生效判決的措施,對於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採取罰款、拘留等措施。
三、努力提高人權司法保障執行力
依法懲治違法犯罪,公正審理民事、行政案件,強化生效裁判執行,完善社區矯正、國家賠償和法律援助制度,切實保障公民生命財產權利、民生權利等合法權益。
依法辦理各類刑事案件,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權利。重點懲治暴力恐怖、嚴重暴力、黑惡勢力、涉槍涉爆、食藥安全、制販毒品等犯罪。公安機關先後開展打擊暴力恐怖活動、打黑除惡、打擊整治非法調查和非法買賣公民信息、打擊電信詐騙犯罪和利用「偽基站」違法犯罪等專項行動。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共同制定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2015年各級檢察機關共建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646件,監督公安機關立案877件。完善檢察機關同步介入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機制,2015年共起訴重大責任事故犯罪2199人,查處事故所涉職務犯罪823人。天津港「8·12」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後,檢察機關迅速介入調查,分別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25人立案偵查。2012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審結各類一審刑事案件406.26萬件。依法審理雲南昆明「3·01」暴恐案、北京 「10·28」暴恐案等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審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2070件,審結殺人、搶劫、綁架、強姦等犯罪案件105.05萬件,審結毒品犯罪案件41.73萬件。
依法懲處腐敗犯罪和職務犯罪,為人權保障創造良好的政治和法治環境。2015年,各級檢察機關共立案偵查職務犯罪案件40834件54249人。其中,查辦貪污賄賂、挪用公款100萬元以上的案件4490件,同比上升22.5%;查辦受賄犯罪13210人、行賄犯罪8217人;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侵權犯罪13040人;查辦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征地拆遷、社會保障、教育、醫療、「三農」等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20538人。2012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共審結貪污賄賂犯罪案件9.49萬件,判處罪犯10.02萬人;審結行賄案件1.03萬件,判處罪犯9219人;審結瀆職犯罪案件2.13萬件,判處罪犯2.35萬人。其中被告人原為廳局級以上的381人,原為縣處級以上的2269人。依法判處周永康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判處薄熙來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
打拐專項行動深入推進,反對拐賣婦女兒童工作取得重要進展。堅持不懈預防、打擊拐賣婦女和兒童犯罪,落實《中國反對拐賣人口行動計劃(2013-2020年)》,解救拐賣犯罪被害人。刑法修正案(九)對收買被拐賣婦女和兒童的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公安機關深入推進打拐專項行動,完善工作機制,縣(市、區)公安機關主要領導或主管領導擔任拐賣兒童案件專案組長,全程負責;在全國實行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充分調動警務資源快速查找失蹤兒童;開展全國來歷不明兒童集中摸排行動,對疑似被拐賣兒童採集DNA信息後,錄入全國打拐DNA信息庫比對。截至2015年,全國打拐DNA信息庫已為4100多名被拐賣兒童找到親生父母。公安部打拐辦開通微博,普及防拐知識,推動全社會提高防拐反拐意識,支持參與打拐工作。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得到有效遏制,案件數量自2013年起逐年下降。各級法院2015年審結的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數量比2010年下降了55.55%。
依法懲處侵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強化未成年人權利保障。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突出了對未成年被害人的權益保護和對性侵害犯罪分子的依法嚴懲。2014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實施性侵害、暴力、虐待、遺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嫖宿幼女罪名,對此類行為適用刑法關於姦淫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的規定;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13年至2015年,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猥褻兒童犯罪案件7610件,判處6620人;審結虐待罪刑事案件224件。2015年,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審結首例撤銷未成年人父母監護人資格案件。公安機關加強校園及周邊治安環境整治,有效維護校園安全。全國共設立校園周邊警務室和治安崗亭17萬個,設立「護學崗」26萬個,每日巡邏力量達30萬人次。各地校園配備保安員70萬名、防護裝備120萬件,安裝技防設備68萬套。
嚴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繼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後,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再次減少適用死刑的罪名,取消走私武器、彈藥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偽造貨幣罪,集資詐騙罪,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戰時造謠惑眾罪9個罪的死刑,並進一步提高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執行死刑的門檻。在死刑案件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實行死刑第二審案件全部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覆核死刑案件注重依法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依法審理民商事案件,切實保障民生權利。2012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審結民商事案件3230.24萬件。其中,審結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9.01萬件、宅基地糾紛案件1萬件,審結婚姻家庭、撫養繼承等案件661.16萬件。妥善處理人身傷害、勞動就業、教育、醫療、住房等與人民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案件,依法保障民生。2012年至2015年,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涉民生案件233.43萬件。
依法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保護公民環境權益。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截至2015年,全國共有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法院設立環境資源審判庭、合議庭、巡迴法庭,共計456個。2012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共審結各類涉及資源、環境案件49.55萬件。2013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後4次共計發佈33起環境資源典型案例,保障環境資源法律的全面、正確、統一施行,推動生態環境司法治理。
依法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2012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共審結各類行政案件57.9萬件。妥善審理社會關注的房屋拆遷行政訴訟案件,依法保護被拆遷人合法權益,審結房屋拆遷行政訴訟案件3.28萬件。健全行政機關負責人依法出庭應訴制度。江蘇省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率2014年至2015年均在90%以上,其中海安縣人民政府連續3任縣長親自出庭應訴,連續6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100%。加強行政案件協調和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等工作,促進化解行政糾紛。及時向行政機關反饋審判工作中發現的行政執法突出問題,促進依法行政。2014年至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後發佈「徵收拆遷十大案例」「信息公開十大案例」「環境保護十大案例」「行政不作為十大案例」和「經濟行政十大案例」,規範行政執法,統一裁判尺度。
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保障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制定《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細化了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解決了實踐中因刑事案件久拖不決公民無法申請國家賠償的問題,對促進辦案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障公民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發揮了重要作用。2012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共審結國家賠償案件1.23萬件。2016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佈8起刑事賠償典型案例。
強化生效裁判執行工作,保護執行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修改《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全面限制失信被執行人非生活或經營必須的消費,建立全社會失信懲戒聯動機制。截至2015年,全國共有308萬名被執行人被納入失信名單,累計攔截357.7萬人次購買飛機票,59.88萬人次購買列車軟臥、高鐵和動車一等座以上車票。2012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共新收申請執行案件1259.14萬件,執結1190.6萬件。加強涉民生案件執行。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開展涉民生案件集中執行,著重執行涉及人民群眾生存生活的追索勞動報酬、農民工工資、贍養費、撫養費等9類案件,截至2016年1月15日,全國共執結約6萬件,執行到位約20億元。
完善社區矯正工作,有效保障社區矯正對象的合法權益。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真落實《關於組織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意見》,將社區矯正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解決好社區矯正對象就業就學和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等問題,通過各種渠道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幫扶,重視社區矯正對像心理矯治,促進其更好地融入社會。截至2015年,各地累計接收社區矯正對像270.2萬人,累計解除矯正200.4萬人,現有社區矯正對像69.8萬人。社區矯正對像在矯正期間的重新違法犯罪率為0.2%。全國累計建立縣(區)社區矯正中心1339個。現有社區服務基地24787個,教育基地9218個,就業基地8165個,社區矯正小組67.2萬個。全國從事社區矯正工作的社會工作者8.3萬人,社會志願者69萬人。北京市海澱區社區矯正中心聯合5所高校創辦中途學院,由高校教師為社區矯正對像提供針對性分類教育。安徽省巢湖市社區矯正中心為社區矯正對像建立心理健康檔案,開展咨詢服務活動。
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進一步落實。加強法律援助基層服務網絡建設。全國共建成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3500餘個、法律援助工作站7萬餘個,基層基礎建設得到改善。推廣使用全國法律援助信息管理系統,簡化受理審查程序,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更加便捷。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補充事項範圍,放寬適用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加大法律援助經費保障。2012年至2015年,中央財政撥付法律援助經費總額15.2億元。積極推動地方政府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截至2015年,全國已有2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省級法律援助專項資金,91.4%的地方將法律援助業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2012年至2015年,全國共辦理法律援助案件470萬件,年均增長7.4%,受援群眾超過526萬,提供法律咨詢2587萬人次。
四、切實保障被羈押人合法權利
進一步改善監獄、看守所監管條件,強化對監管活動和刑罰執行的監督,嚴格規範減刑、假釋和暫予監外執行,規定刑事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不再穿著監管機構的識別服,切實保障被羈押人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等合法權利。
加強看守所建設和管理,保障被羈押人的人身安全。實施新的《看守所建設標準》,全面推行床位制,對看守所的建築標準和人均最低使用面積作出規定。嚴格落實入所身體檢查制度,建立預防和打擊牢頭獄霸的長效機制,對新收押人員實行過渡管理,嚴禁使用在押人員管理監室。嚴格提訊、提解制度。辦案機關因偵查需要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辨認或者追繳犯罪有關財物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辦案機關主要領導批示並標明法定原因,由兩名以上辦案人員提解。截至2015年,全國有2169個看守所建立被羈押人心理咨詢室,有2207個看守所實現留所服刑罪犯互聯網雙向視頻會見。大力推進法律援助中心駐看守所工作站建設,全國已有2500多個看守所建立了工作站,為在押人員及其家屬提供法律援助、法律咨詢等服務。
規範監獄、看守所生活醫療管理,保障被羈押人的健康權利。看守所嚴格執行本地區財政部門核定的在押人員伙食實物量標準,在監室內張貼伙食標準、每週食譜和伙食賬目,接受監督。監獄按照《關於加強監獄生活衛生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嚴格落實2013年調整後的在押服刑人員伙食實物量標準、食品留樣及抽樣檢測、生活物資招標採購制度。加強監獄生活衛生管理,保證服刑人員的飲食實現科學配膳、合理調劑、精細管理、杜絕浪費。照顧少數民族服刑人員的特殊生活習慣,對有特殊飲食禁忌的,單獨設置少數民族灶。監獄、看守所加強在押人員醫療衛生保障,為在押人員建立醫療檔案,配備駐監獄、看守所醫生並每日在監室巡診,對需要出監獄、看守所就醫的在押人員及時送當地醫院治療。監獄嚴格藥品採購、保管和使用等制度,加強衛生設施設備建設和疾病防控,對患病服刑人員及時診治,依法保障服刑人員的生命權、健康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和國家衛生計生委聯合制定《暫予監外執行規定》,於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服刑人員在監獄、看守所服刑期間因參加勞動致傷、致殘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出監、出所後的醫療補助、生活困難補助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對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人員,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加強對監獄、看守所的監督,保障被羈押人合法權利不受侵犯。看守所提高執法工作透明度,定期向社會開放。截至2015年,全國有2610個看守所建立在押人員投訴處理機制,有2558個看守所聘請了特邀監督員。檢察機關監督看守所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入所健康體檢活動和臨時出所管理活動,防止和糾正偵查人員將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外進行非法訊問或刑訊逼供。強化刑事羈押期限監管,監督各有關部門清理久押不決案件。2013年核查出的羈押3年以上未結案的4459人,2015年下降到6人。
規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保障服刑罪犯刑罰變更執行的權利。深化獄務公開,依法向社會公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法定條件、程序和結果。人民法院強化網上公示、開庭審理等措施,開通全國法院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2012年至2015年,各級法院共裁定減刑案件240.61萬件、假釋案件16.01萬件。監獄、看守所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留所服刑罪犯及時辦理相關手續。檢察機關嚴格履行監督職責,確保刑罰變更的公平公正。
實施國家特赦,彰顯人道精神。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國家主席習近平簽署主席特赦令,對依據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八次,也是改革開放以來第一次實行特赦,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貫徹全面依法治國和體現人道主義精神的新實踐,具有重大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經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全國共特赦服刑罪犯31527人。對無工作單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的被特赦人員,依法按政策落實最低生活保障等措施,幫助被特赦人員順利融入社會。
責任編輯:萊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