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匯網訊】今日,大公報發表清華大學國際關係學系博士生孔永樂評論文章《反思「港獨」與「個人自由」》,全文如下:
最近,特區行政長官梁振英接受《中國日報》專訪表示,「港獨」在社會內沒有討論空間。同時,香港於二零四七年後仍然實行「一國兩制」,沒有「二次前途」的問題。
或許一些人會認為,在《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公約下,人們可以無拘無束享有言論自由、自由選擇工作等權利,討論「港獨」也沒有問題。不過,西方政治學者亦重申,即使是自由主義下的人權也不是代表無界限的權利,這是根據西方對人的本性存在自私、逐利及享樂等假設,任何無規範的「人權」最終必定造成可怕的社會後果。故此,「人權」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必定是站得住腳的辯護依據。現時,香港在討論「港獨」的議題上,似乎又再陷入政治意識形態之爭。一些人更認為,香港一定要維護自由主義的「核心價值」,否則香港前途將受到嚴重損害。這種看法值得深入討論。
「人權」的道德法律框架
第一,理念上,「人權」除了是一種政治價值理想,也是一種道德取態,是最終希望一個人在社會內應具備的元素。故此,即使西方哲學家,也不同意將「人權」定義為享有挑起戰爭、引起種族仇恨、破壞社會秩序及損害他人生命或權益的自由。上世紀四十年代,英國傑出哲學家羅素曾於英國廣播公司主講一系列節目,題目為「權威與個人」。羅素指出,稀少的個人自由會令人類生活發展停滯,科技未能創新;但過多的個人自由也必會引起社會混亂。一個社會若然對個人各種的初步行動沒有任何制約,少數人便趁機犯罪而謀利。一個政府的責任是如何在兩者之間取得平衡。成功的會令群體生活向前邁進,並在世界歷史中留下光輝一頁。相反,社會混亂下很多罪犯都不能幫助人類改善生活,而科技的發展同時令資訊(或錯誤資訊)廣泛流傳,政府需要注意科技演變對社會群體的深遠影響。
現時,個別提出「港獨」的人士已經公開表示,要透過「革命」方式達到目的。本月初,有傳媒報道,一些學生在香港各中學校園旁邊派發小冊子,以宣傳「本土」「港獨」及香港「二次前途」等政治理念。個別老師或社會人士勸說同學小心考慮其行為,但仍然有個別同學堅持此乃個人的自由。筆者認為,出現這一現象,這是政府及社會暫時在此問題上仍未有權威的說法,並加以法律實施。現時政府對討論「港獨」問題,似乎沒有實質限制,個別人士又在傳媒上表示,香港在西方自由主義孕育下產生的「核心價值」,存在討論「港獨」的空間,故此便令不少人感到困惑。最終,「港獨」議題令學校管理甚至立法會選舉,都出現各種問題。
誠然,香港《基本法》第三十九條指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不過,我們要留意《基本法》第三十九條的下半段,最後仍然通過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予以實施。以筆者的理解,以上的國際條例需要符合香港本地的法律。若然容許討論「港獨」,我們如何確保資訊不會違反《基本法》第一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即使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中第二十條亦明確指出,「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以法律加以禁止。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暴力者,應以法律加以禁止」。筆者曾撰文指出,社會或學校容許「討論」「港獨」及「香港民族」等議題,想必涉及仇恨中國政府、民族等主張,否則香港也無需「建國獨立」。
「自決」權與殖民地歷史
第二,有人認為香港人擁有「自決」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個別人士經常認為香港不能倣傚新加坡的政治制度或社會政策。然而,在「港獨」議題上,有人卻明確指出香港應學習新加坡的「自決」及爭取獨立,從而得以「大權掌握」「自決自治」。這明顯忽略近代殖民地時期的歷史,及缺乏對新加坡建國歷程的認識。新加坡自十九世紀起與香港同樣淪為英國殖民地。在二戰期間,新加坡更面臨日軍侵略。新加坡國父李光耀在其回憶錄及公開演講中多次強調,根據他在英國求學及在新加坡日佔時期所看到的殘酷混亂局面,他不相信英國人會永恆及忠誠地保護新加坡人民,這也是他放棄法律事業而選擇從政的原因。況且,李光耀從不希望爭取新加坡獨立。直到晚年,他仍然地對當時脫離新加坡而留在馬來半島的華人、馬來人等感到難過。
香港的政治現實及歷史與新加坡完全不同。自一九九七年回歸後,即使經歷了多次金融危機及社會重大議題。無論我們堅持哪一種政治意識形態,無可否認的是,香港在回歸後差不多完全保持原有的法律、政治制度及生活方式。即使立法機構的運作有所改變,但每次的選舉及選舉程序改革,也依照《基本法》而推行。這也是客觀事實。筆者懷疑提出香港學習新加坡爭取獨立的人士,並沒有透徹理解李光耀先生的生平及公開演說,對西方自由主義及香港回歸後的歷史發展,似乎也有過於狹隘的詮釋。在現時香港信息流通的情況下,政府如何恰當地約束個人自由,以及阻止一些資訊(或錯誤資訊)對社會造成混亂或負面影響,值得深究。
責任編輯:萊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