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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之鋒羅冠聰等闖政總案維持原判

2016-09-21

【文匯網訊】(香港文匯網記者 杜法祖) 前「學民思潮」召集人、現「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學聯前秘書長、候任立法會議員羅冠聰,及學聯另一前秘書長周永康,因在前年9月發起所謂「重奪公民廣場」行動,揭開歷時79天的違法「佔領」序幕。3人上月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不滿判刑提出覆核,21日在東區法院聆訊。裁判官張天雁裁定控方提出的覆核理據說服力不足,維持原來判刑,3名被告毋須入獄,又判3人兼獲覆核聆訊的訟費。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導致的後果嚴重,並質疑有輕判成分。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21日在聆訊中陳詞指出,判刑應考慮各被告的刑責,蜚非側重被告的犯案動機。是案發生時,非法集結牽涉的人數眾多有近百人,案情嚴重,且3人是有預謀地犯案,一般會判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罰,並援引了包括涉及三合會的非法集結及涉及武器等案例,加上3名被告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反映他們對事件沒有悔意,故判處3人即時監禁是唯一選擇。

非法集會判入獄案例只屬參半

裁判官張天雁稱,以自己法律認知而言,非法集會控罪會判處入獄的案例只屬參半,「甚至不判囚的更居多」,而控罪並無判刑指引,問律政司為何會在理據裡表示即時入獄才是唯一恰當判刑。他詢問梁大狀有否嘗試整合過往就非法集結的判刑,又指印象中應為監禁與非監禁的案例參半。

梁卓然稱,比較各種案例有難度,其後再度強調當日集會有預謀、人數眾多,刑責重,故不認同法庭應將案件視為跟一般刑事案件截然不同。張官則澄清,判刑時指本案跟一般刑事案件截然不同,是因為律政司當初呈上三合會等案例予考量判刑,張官又說:「三合會跟一班學生表達訴求,都好大分別㗎嘛。」他又反問,社會服務令是否被視為足以代替入獄的處分。

裁判官不考慮《香港家書》內容

控方在庭上特別指出,羅冠聰於9月11日曾公開撰寫「香港家書」給張官,文中有提及本案,提醒張官不要因家信內容而影響判刑。張官重申不會考慮案情、審訊以外的東西,不會受此影響。

被告黃之鋒(19歲)在案中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羅冠聰(23歲)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周永康(25歲)則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黃及羅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80小時及120小時,周因需赴英國升學,判3星期監禁,緩刑1年。

責任編輯:紫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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