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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恩培被判死緩不得減刑 成終身監禁「第一人」

2016-10-10

【文匯網訊】據京華時報報道,昨天,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公開宣判,判處白恩培死刑,緩期2年執行,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白恩培由此成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後首個適用終身監禁的正部級落馬高官。

宣判 從輕處罰判處死緩

昨天,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原副主任委員白恩培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白恩培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白恩培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白恩培先後利用擔任青海省委書記、雲南省委書記、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獲取礦權、職務晉陞等事項上謀取利益,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46764511億元。白恩培還有巨額財產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

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白恩培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構成受賄罪;白恩培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特別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數罪並罰。

其中,白恩培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

同時,根據白恩培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解讀 為何白恩培是第一個?

2015年10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加大了對腐敗犯罪的懲處力度,規定「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2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一規定適用的對象是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至今,僅有白恩培一人被判處死緩且限制減刑假釋等。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表示,雖然刑法修正案(九)已於去年實施,但什麼樣的犯罪適用「牢底坐穿」,量刑與涉案數值之間如何認定,都需要進一步的司法解釋。今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佈《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終身監禁適用的情形: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過重、判處一般死緩又偏輕的重大貪污受賄罪犯,可以決定終身監禁;凡決定終身監禁的,在一、二審作出死緩裁判的同時應當一併作出終身監禁的決定,而不能等到死緩執行期屆滿再視情而定;終身監禁一經作出應無條件執行,不得減刑、假釋。

「實際上,法律實務界都在等這個司法解釋。也正因為今年4月出台的解釋,才有了白恩培這第一個牢底坐穿的大貪官。」

牢底坐穿是輕還是重?

阮齊林表示,終身監禁是終身限制罪犯人身自由且不得減刑和假釋的自由刑,但根據人道主義原則可保外就醫。在目前適用的國家中有兩種類型:絕對終身監禁和相對終身監禁,前者指的是不得減刑假釋的終身刑,後者指的是經過很長時間的監禁才能減刑假釋。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終身監禁屬於絕對終身監禁。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喬曉陽曾解釋,對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犯罪分子,特別是其中本應當判處死刑的,根據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對其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依法減刑為無期徒刑後,採取終身監禁的措施,有利於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這類罪犯通過減刑等途徑服刑期過短的情形,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阮齊林表示,應在限制、慎用死刑的大背景下看待「牢底坐穿」。減少死刑立即執行並不意味著弱化懲治腐敗力度,不得減刑、假釋的終身監禁刑,規定相對嚴厲,堵住了巨貪「越獄」之路。

責任編輯:京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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