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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檢控梁頌恆游蕙禎「虛假陳述」

2016-10-15

【文匯網訊】立法會絕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違反了法律都必須付出代價。梁頌恆、游蕙禎宣誓期間公然展示「港獨」標語、叫囂辱罵自己國家與民族的口號,其行為不僅違背了誓詞內容,更已構成了「虛假陳述」。

有團體要求,特區律政司應採取行動,作出檢控以彰顯法治。這反映了全港大多數市民的心聲,亦是還立法會以尊嚴的最有效做法。

立法會宣誓,是一項莊嚴的儀式,亦是《基本法》以及特區本地法律所規定的法定要求。對於未按要求完成宣誓的「議員」應如何處置,社會上有不同的聲音,有的認為應「再給一次機會」,有的則要求立即取消其就任資格。事實上,這涉及兩個法律問題層面。

第一、不按要求宣誓的後果是什麼,有無「再宣誓」的法律依據?反對派認為「一次不行就再宣誓一次」,直至符合要求。這顯然是對現行法例的錯誤理解。事實上,據《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規定:「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意即,不遵守規定的後果就是不可能就職成為立法會議員。

雖然法律未對「再宣誓」的要求、法律效力等作出清楚的規定,而過去也曾有過梁國雄與黃毓民的二次宣誓先例,但是,梁、游二人情況完全不同,不能等而視之,其「拒絕按法律規定作出誓言」的「表證」已經成立,立法會秘書處及主席可以依據事實作出拒絕其再次宣誓的裁定。

第二、違反誓詞內容以及選舉期間所簽的「聲明」,有何法律後果?事實上,梁、游二人宣誓其間的表現,包括打出「港獨」口號,更改並辱罵國家名稱的做法,任何有正常思維能力的人都可以作出判斷,其已違反了兩項聲明:一是違反了其參選期間遞交提名表格時已簽署的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的聲明;二是違反了立法會議員誓詞本身的「效忠」與「擁護」的內容。

事實是,二人已觸犯了《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式)(立法會)規例》所規定的「虛假聲明」罪,完全可用「虛假聲明」罪治罪。問題還在於,一旦失去議席並被判入獄,立法會進行補選時,他們亦不再擁有繼續參選的資格。

綜上所述,梁頌恆、游蕙禎並非有「當然」的再宣誓機會,決定權在已經當選的立法會主席身上,即便反對派提出司法覆核,但基於普通法的法律原則,法庭也無權去剝奪立法會主席的法定權力。更重要之處在於,鑒於以上二人明目張膽的辱罵國家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已作出的法律聲明,特區律政司有足夠的理據去作出檢控行動。不論是基本法、立法會條例還是基於重大的公眾利益,沒有任何理由繼續姑息這種踐踏法治的行為,依法嚴懲是唯一的必要舉措。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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