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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游姚已失資格 重新宣誓無依據

2016-10-17

【文匯網訊】立法會宣誓是嚴肅的法定要求,任何人不按要求宣誓就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梁頌恆、游蕙禎、姚松炎三人分別作出宣揚「港獨」口號、辱罵國家、篡改誓詞的行為,觸犯現行法例已即時失去議席資格,不存在「二次宣誓」的問題。特區政府更應採取果斷行動,以「失實聲明」罪提出刑事檢控。若特區政府有權不用、有法不依,則中央政府勢將採取必要措施,堅決維護國家主權。

梁游姚三人未按要求宣誓,連日來在社會引起強烈議論。有的認為應「再給一次宣誓機會」,有的則認為應「即時褫奪議席」。實際上,這兩種看法皆不準確,三人的議席已經隨著其言行而即時自動失去。

第一,依據《宣誓及聲明條例》,「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a)該人若已就任,則必須離任,及(b)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就任資格。」「議員」若在宣誓時加入明顯與法定誓言內容相牴觸的言行,應被視為「拒絕」或者「忽略」,必須離任或者必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尤其是涉及宣揚「港獨」,與基本法的主權原則直接牴觸的內容,罪行更為明顯。顯而易見,梁游姚三人所作所為已經觸犯該條法律。

第二,在一般情況下法律條款是自動生效的,無需由監誓的立法會秘書處或是立法會主席作出宣佈。意即,一旦出現「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的情況,相關人等必須即刻被自動取消就任資格。這與《立法會條例》所規定的上一屆議員任期到九月三十日為止,該日期一過即已立失議席,道理是一致的。

第三,法律要求議員按要求宣誓,候任議員就職宣誓只有一次,並無重新宣誓的規定。過去雖然出現梁國雄、黃毓民「兩次宣誓」的情況,但必須指出的是,無論是從法律要求還是從香港的議會一百七十年慣例來看,這都是不符要求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撥亂反正。更何況,梁、游、姚三人並非因病或意外情況的「失誤」,而是刻意違反,並且在當天監誓的立法會秘書長給予第二次宣誓機會時,依然故意作出無效宣誓,因此絕無再給機會之依據。

最後,必須指出的是,以上三人不僅已經失去資格,更需面臨一系列嚴重的法律後果。尤其是涉及違反立會選舉期間簽署的聲明,以及立法會誓詞內容,律政司應以「失實聲明」提出刑事檢控,以維護特區法治,並回應強烈的民意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上述三人外,劉小麗、羅冠聰等同樣存在違反法律要求的行為,宣誓不應視作有效,基於「特殊」原因,應當按要求重新作出。而立法會主席作為監誓者,更應從嚴把關,杜絕篡改誓詞的行為。

宣誓絕非兒戲,肆意破壞規則就需要承擔一切後果。所謂「多行不義必自斃」,梁、游、姚三人失去「就任資格」完任是咎由自取,是他們與民意為敵,與國家主權為敵的必然下場。

責任編輯:Caro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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